培训期间的规章制度

时间:2022-07-30 09:30:2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培训期间的规章制度(精选8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培训期间的规章制度(精选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培训期间的规章制度(精选8篇)

  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1、配合公司的发展目标、业务方向,通过培训提高团队竞争力、战斗力,满足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

  2、使员工不断适应公司发展,并且满足员工个人能力经验提升的需求,使员工达成个人发展目标;

  3、加强对公司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在竞争中保持人力资源优势。

  二、原则

  1、有效性原则:员工培训后能达到培训的目的:学到某方面的知识、提升某方面的技能或养成某方面的习惯;

  2、实用性原则:员工通过培训掌握的知识或提升的技能能用于实际工作中,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3、针对性原则:根据性质不同对岗位分层分类,实行侧重点不同、内容不同、方式不同的针对性强的培训。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各类型的培训工作。

  四、权责划分

  1、人事行政及培训部作为公司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部门,负责公司整体的培训相关工作,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公司培训体系的建立,培训制度的制订与修订;

  (2)公司培训类型的确定与组织实施;

  (3)对各部门培训计划实施督导、检查和考核;

  (4)管理所有培训相关教材,包含书本、PPT、word、课程讲述录音等;

  (5)培训教材、教具、相关物品的购置、保管;

  (6)对培训师的选聘,确定及协助工作;

  (7)培训费用的控制与管理;

  (8)培训通知的发出及培训完毕后档案的管理;

  (9)外派培训相关事项的管理及外派参训员工的管理。

  2、各部门在培训中的主要职责:

  (1)本部门培训需求计划的制订和上报;

  (2)积极配合培训部实施培训工作;

  (3)本部门月度培训内容的汇总、整理及归档;

  (4)本部门参训员工的组织与管理。

  3、培训师职责:

  (1)参训员工的出勤记录及审核工作;

  (2)培训课件的准备工作;

  (3)当次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培训体系内容

  公司培训共分为入职培训、部门阶段培训、销售培训、专业技术培训、通用技能培训、管理层培训。

  一、入职培训介绍

  1、定位:入职培训是每一位新员工入职流程中的一个必经环节,通过对公司的企业文化介绍和制度讲解,让员工迅速了解公司风格特点及顺畅处理公司内部一切事务,减缓新员工初进公司时的紧张情绪,使其更快适应公司、更好的融入集体。

  2、负责者:人事行政及培训部。

  3、主要内容:公司背景介绍、组织架构、员工手册、财务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职级管理制度、公司活动等。

  4、报名方式:无需报名,新入职员工须参加。

  5、培训周期:有新员工入职即执行。

  6、培训形式:面授讲解,地点以公司会议室为主。

  二、部门阶段培训

  1、定位:部门阶段培训包括部门的岗前通用培训和试用期过程中的阶段培训。

  (1)岗前通用培训旨在使员工尽快熟悉本岗位的岗位职责要求、各项工作流程,掌握工作所需的基本技术、知识、工具等,以便顺利开始岗位工作;如销售人员需培训行业背景、客户情况、产品知识、汇报机制等;

  (2)试用期阶段培训旨在让员工在试用期内,通过培训对自身技术能力有所提高,并掌握符合公司业务需要的专业能力,帮助员工成长并真正符合岗位要求,顺利通过转正审核。如:技术部专业开发知识、业务技能。

  2、总负责:人事行政及培训部;辅助者:各部门负责人。

  3、主要内容:

  (1)部门阶段培训由用人部门制定计划并提交至人事部,计划内容包括课程主题、内容、形式、时长、培训师等信息。

  (2)用人部门要根据岗位和个人制定试用期内有针对性的培训目标、计划,并在部门内指定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对新员工进行阶段培训。

  (3)人事部负责汇总培训计划、备案与监督培训执行。

  (4)岗位培训内容包括:向部门全体人员介绍新员工、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业务知识与技能等,具体内容由用人部门自行安排。培训结束后由培训部组织考试,考试的试卷出具工作及阅卷工作由用人部门负责,考试成绩作为新员工转正的依据之一。

  (5)在职辅导:部门负责人还可指定一名老员工,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新员工的工作、生活进行辅导,并及时解决新员工在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4、报名方式:不需报名。

  7、培训周期:有新员工入职即执行。

  5、其他说明: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对新员工多一些重视、指导和给予最大支持,严格制定好培训计划并管控执行。

  三、销售培训

  1、定位:针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旨在分享销售经验、分析项目中的问题、解决困难,提高对项目的全局掌握能力。

  2、总负责:销售中心总监。

  3、主要内容:销售案例分析及讨论。

  4、报名方式:销售中心人员须参加;其他人可报名至人事部。

  5、培训周期:每周一销售汇报会结束后进行。

  四、专业技术/领域培训

  1、定位:针对某项专业技术或行业领域的培训,针对性高,专业性强,在技术领域内的有的放矢型培训。

  2、总负责:各部门负责人。

  3、主要内容:以部门为单位单独提出需求,人事部根据需求在企业内、外征集培训师或培训机构。例如:Domino的开发、云产品等,或行业背景、行业知识。

  4、报名方式:以部门报名为准。

  5、培训周期:根据提出时间或由总经理指定。

  6、培训形式:以面授为主。

  五、通用技能培训

  1、定位:一些通用的工作或生活类小技巧的分享培训,能帮助员工改善工作效率或提高生活质量。

  2、总负责:人事行政及培训部

  3、主要内容:例如visio、ps办公软件的应用、商务礼仪知识,或者自己在工作或生活中的特长、经验交流分享,例如:健身经验、理财经验。根据员工提出的需求,内部挖掘领域高手,给大家进行办公技巧或生活技巧培训。

  4、报名方式:资源报名讲师或分享人员。

  5、培训周期:不固定。

  六、管理层培训

  1、定位:提升不同层级管理人员所需的管理技能和精确管理意识,提高管理能力 。

  2、总负责:总经理。

  3、主要内容:管理类相关知识,及提升管理能力的内容。

  4、报名方式:不需报名,管理层须参加。职能部门员工以通知为准。

  5、培训周期:每两周一次。

  第三章、外出培训

  1、公派外出培训学习

  (1)由本人提出邮件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并抄送人事行政及培训部复核、备案,即可用公假参加外派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须办理销假手续;

  (2)公派学习需要考试的,经考核合格获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的,学习费用由公司报销,否则,由个人承担;

  (3)因员工个人原因中途放弃公派学习的,取消公假改为事假,且公司不给予任何培训学习费用报销的支持;

  (4)指定的公派学习课程,员工毕业后在我公司服务不满三年,主动要求辞职的,应按服务的年限按每年20%的比例归还学习期间公司支付的费用。

  2、个人学习要求

  (1)所学专业与本职工作相近,且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可给予一定费用奖励,奖励条件为获取该项考核合格证书,奖励金额为该考试基础报名金额的80%;

  (2)学习期间需正常办理请假手续,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自理。

  第四章、培训考核

  公司员工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同时参加培训也是每个员工的义务。员工对于参加的每项培训,都需要认真对待,按时参加,公司也会进行严格考核。

  一、考勤方面

  考勤记录作为培训考核的一个主要内容

  1、公司安排的各类培训,受训人员一经确定,须按时到场,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请假,经部门经理审批同意,抄送人事行政及培训部,获批准后方可缺席。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请假,将按旷工处理。

  2、考勤统计工作由谁主持,谁负责的原则。

  (1)公司整体培训、入职培训,由人事部负责考勤,参训人员按要求在考勤签到表上签到。

  (2)各部门组织的培训项目(含阶段培训),由部门负责考勤,培训结束后将培训出勤情况向人事部备案。

  (3)专业技能培训、通用技巧培训、管理层培训,由主持者(培训师)负责考勤,培训结束后将考勤统计向人事部备案。

  二、考试评估

  1、各类培训的考核办法,由培训师或组织者视实际需要决定,考核内容由培训师提前制定。

  2、培训结束时,受训员工需按照要求独立完成培训考核内容,达不到要求者或给予相应处理。

  3、培训完成后,受训人员需填写培训满意度评价反馈表,如实反映培训效果。

  4、对于参加外派培训的员工,按公司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培训资料和培训报告。

  三、纪律方面

  1、参加培训人员需遵守课程纪律,提前到场并签到;

  2、上课时须将手机等通讯器材关闭或设置为无声状态,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接听电话的,需经培训师允许;

  3、培训期间不得抽烟、不得嬉笑打闹大声喧哗、不得吃东西;

  4、培训期间不得随意中途退出及离开。

  第五章、培训档案

  一、培训实施档案:

  1、公司所有有关培训的工作,均需建立相应档案;

  2、内容范围包括:培训计划、方案、课件、总结报告、培训合同、评估资料、各种表单等;

  3、每次培训实施记录:公司每次培训完毕后都需单独建立档案记录,具体应包含当次培训的主题、时间、地点、培训师、方式、时长、签到表、课件、评估反馈表、及考核测验等。

  二、员工培训档案

  1、每位员工参与培训,都需有相应的记录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培训记录卡)包括员工参与过的培训主题、培训课时、考核结果、培训积分等信息。

  3、员工培训积分:

  (1)培训积分的多少是衡量员工个人学习进步的标尺之一,将作为员工晋升和获奖的必要条件。由于培训将不断发展,培训的课程和内容将会继续丰富,因此,关于员工培训的基本要求将依据年度进行调整和公布

  (2)员工培训积分分为两类,执教类和上课类两种。每种以小时为单位记录。执教类一小时积两分;上课类一小时积一分;违反培训纪律每次扣0。5分。

  (3)职级晋升:员工每年的培训积分将作为员工该年度年中考评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且员工职级每晋升一个职级,原则上其前12个月的培训积分应达到36分以上。详见职级管理制度。

  (4)通用技巧类培训为自愿自发行为,没有积分。

  第六章、其他

  1、全体员工对公司培训资料具有保密义务,不得外泄到公司以外的人或地方。

  2、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篇2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划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二条 教育实施的宗旨与目的如下。

  (1)加强人事管理,重视教育训练和提高员工的素质,施予适合的教育训练,使员工掌握更丰富的相关知识与技术,同时养成高尚的品德,处理业务能达成科学化,成为自强不息的企业优秀人才。

  (2)使员工深切体会和认识本公司对社会所负的使命,激发其求知欲、创造欲,使其能不断充实自己、不断努力,奠定公司良好的人才基础。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的教育训练分为(不定期训练)与(定期训练)两种。

  第四条 本公司所属员工必须接受本办法所定的制度。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教育训练由各部门主管对所属员工经常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主管应拟定教育计划,并按计划切实推行。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经常督导所属员工以增进其处理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时应具备的知识,必要时得指定其阅读与业务有关的专门书籍。

  第八条 各单位主管应经常利用集会,以专题研讨报告或个别教育等方式实施教育。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教育训练每年分为两次,上半期(三月、四月)及下半期(十一月、十二月)定期举行,其内容视实际事务分别确定。

  第十条 各部由主管拟定教育培训计划,会同总务科安排日程并邀请各单位干部或聘请专家协助讲习,以期达成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 本定期教育训练依其性质、内容分为初级班(普通员工)及高级班(主管以上干部),但视其实际情况可合并举办。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培训分为专修班及研修班,由董事长视必要时随时设训,其教育的课程进度另定。

  第十三条 普通事务班的教育内容包括一般实务(公务概况、公司各种规章、各部门职责、事务处理程序等)以及新员工的基本教育。

  第十四条 普通技术班的教育内容除包括一般实务外,要重视技术管理培训。

  第十五条 高级事务班的教育内容为业务企划、企业经营管理等有关主管必修的知识与技能,使受训者增强领导力。

  第十六条 高级技术班教育内容为如何切实配合工作进度控制资材、节省用料、提高技术水准等,并视实际需要制订研修课题。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训练的课程进度另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主管实施教育训练的成果列入平时考绩记录,以作年终考绩的资料,成绩特优的员工,可呈请选派赴国外实习或考察。

  第十九条 凡受训人员接获调训通知时,除因重大疾病或重大事故经直属主管出具证明申请免予受训外,应即时于指定时间内向主管单位报到。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教育训练一律在总公司内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期间,除为受训人员提供饮食补贴外不给其他津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核准后实施。

  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篇3

  1、校本培训管理制度:

  (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成员的校本培训领导小组负责总体领导、协调工作。

  (2)学校教务处作为校本培训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校本培训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教研组是校本培训最基层单位,各教研组分学科确定研究课题,保证人人参加,并有研究成果参与交流。

  (3)学校其他科室应配合校本培训。

  (4)校本培训的档案有专门收集、整理和归类存档。

  2、考勤制度:

  (1)每次集中培训各位教师应签到。

  (2)在校本培训期间,如有事需提前请假。

  (3)按要求做好培训记录。

  3、考核制度:

  (1)校长办公室做好教师校本培训出勤记录,作为认定学时依据。

  (2)教师培训结束后上交相关记录表、册、学习心得、成果集以及其他作业认定培训学时。做好教师校本培训档案管理工作。每学期定期检查一次教师培训情况,并将每位教师参加校本培训的笔记、专题讲稿、心得体会、案例分析、研究交流、考核评估等材料及时收集归档。

  (3)强化导向激励机制。学校建立完善样本培训奖励制度,对教师个人培养与发展认定结果要与评先表模、职评职考、绩效工资和奖酬分配等挂钩,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4)校本培训考核合格者按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学时。

  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培训目的: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培训,不断地增长员工的工作知识和技能,满足集团可持续经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原则:

  结合集团公司业务发展与组织能力提升的需要,全员参与,重点提高,讲究实效,推动学习型组织的建立。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培训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培训管理职责

  一、集团公司培训制度的制订;

  二、集团公司年、月度培训计划的制订;

  三、集团共性培训课程的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四、培训评估及其改善对策的制订;

  五、外部培训讲师的联系聘请管理;

  六、对子公司员工培训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七、本制度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批培训事项的审核审批;

  第五条:子公司办公室的培训管理职责

  一、本公司员工培训制度的制订;

  二、本公司员工年、月度培训计划的制订及实施;

  三、本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以上管理人员派外培训的初审,其他员工外派培训的审批与办理;

  四、新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岗位基本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

  五、协助人力资源部实施公共课程培训;

  六、培训评估及其改善对策的制订;

  第六条:集团公司、子公司的其他部门培训管理职责

  本部门员工的上岗前和在岗培训的计划编制、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第三章:培训的对象内容形式

  第七条:培训对象: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全体员工均为培训对象

  第八条:培训类别

  为了方便管理,本制度将员工培训按培训的组织实施机构(或方式)的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两大类;按培训内容大致不同分为员工知识培训、员工技能培训和员工态度培训三大类;按培训对象和培训目的的不同分为新员工入职培训、企业文化培训、销售与售后服务技能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管理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培训六大类。

  第九条:内部培训

  本制度所称内部培训是指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分别或联合组织员工集中上课、技能竞赛、野外训练的培训活动,由公司内部培训责任人,外聘培训讲师讲课,教练指导,或采用放光盘,录音方式上课等。

  第十条:外派培训

  本制度所称外派培训是指公司员工经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负责人批准带薪离岗参加集团外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学习,且与该培训学习相关的费用由公司支付报销的培训。主要是外派至主机厂,以获取经营执照所需的资格证书、提高服务技能为目的的培训,其次是外派至专业培训机构,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企业管理水平为目的的培训。

  第十一条:员工知识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让员工了解公司经营基本情况,如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经营方针、经营状况、规章制度等,便于员工参与公司活动,增强员工的自信心。

  第十二条:员工技能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完成本职工作所必备的技能,如谈判技能、操作技能、处理人员关系的技能等,与此同时培养、开发员工的潜能。

  第十三条:员工态度的培训

  通过培训,建立起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培训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培训员工应具备的精神准备和态度。

  第十四条:新员工入职培训

  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篇5

  培训主导思想:

  以素质教育为主导,将素质教育潜移默化的把各门类教育效果聚合起来。所谓“素质教育”,就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遵循教育规律,以全面提高全体学员的基本素质,促进学员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尊重学员的主体性,开发学员的智慧潜能,形成学员健康个性为根本目的的教育活动。

  第一章艺术课程:

  第一条培训课程应加强素质教学理念,满足不同学员的需要设专业艺术课程,并设艺术必修课和选修课。

  课程着重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帮助学员加强美术基础知识,培养实际应用能力。理论学习与动手实践相结合,使学员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极大地提高作品的艺术性和专业性。在学习技能必修课程的同时选择选修课,这样有益于作品水准的迅速提升,更能灵活掌握培养学员。

  第二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艺术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教学计划(课程方案)进行教学。开设艺术课程的教材,应通过教师的课程安排来提供给学员。

  第三条艺术必修课和选修课将列入考核科目,定期举办考试,考试或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为阶段性的考查学员学习程度。

  第二章课外艺术教育:

  第四条课外家庭教育是整体课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外教育应当积极配合中心,对学员的进步、发展能有很好的提高。学员应按照教师安排进行课外辅助练习。

  第五条在根据自身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与艺术课程教学相结合,扩展和丰富中心艺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中心会定期举办学员艺术展演活动、重大节日庆典活动等,在此活动中对学员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

  第六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补充和完善艺术教育活动内容,促进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推动中心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将定期组织学员参与各种商业性艺术活动或者商业性的庆典活动;组织学员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它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

  第七条为学员创造良好的教学文化艺术环境。对学员的作品进行推广、演出、展览、展示以及参与中心的整体设计,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教学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员进行审美教育。

  第八条设有文化艺术产品的推销活动,对学员作品销售出的价值,以期末奖学金的形式赋予学员。

  第三章艺术教育的保障:

  第九条设有教研开发、统筹规划、高水平的教育合作团队,配备教育管理人员,指导艺术教育工作。配有主管艺术教育领导,并明确艺术教育管理部门。

  第十条中心配备有专职和兼职艺术教师,做好艺术教师的培训工作、管理工作,为艺术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中心的专业艺术教师必须具备开拓新的教学理念和创新的教学模式;兼职教师应稳定教学,并严格遵守中心规定完成教学计划内容;非艺术类专业毕业的兼职教师,要接受艺术专业培训后上任艺术教师。

  艺术教师组织、指导中心课外艺术活动,应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十一条中心设有艺术教室和兴趣活动室,并配备有艺术课程、兴趣活动课程的教学教材。

  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篇6

  为了培养造就一支品德高尚、观念新颖、业务精湛的师资队伍,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为全面推进课程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并且参加校本培训是每个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全体教师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培训任务。特制定以下培训制度:

  1、培训目标

  a、不断更新全校教师的教育观念,优化教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实际教育教学能力。

  b、进一步发展教师个性特长,使之具有鲜明的教育、教学个性,并创造出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特色。

  c、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d、提高教师对新课改的研究,探索能力,提高全体教师的科研水平。

  2、培训组织: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校本培训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计划要有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3、培训管理:学校对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定期或随机等形式,对全体教师的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进行过程督查。强化六种工作态度:积极参与的态度;一切为了学生的态度;团队合作的态度;勤于研究学习的态度;善于反思的态度;合理应用业余时间的态度。坚持做到勤学习,勤钻研,勤反思。

  4、培训方式:教师培训的方式要灵活多样,切实可行,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可与校本教研相结合。对不同层次的教师提出不同的培训要求,但都应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使教师逐步实现由初任向胜任转化,由胜任向骨干转化,由骨干向知名转化,由知名向专家转化的奋斗目标。

  5、培训考核:校本培训组织者和实施者必须根据校本培训方案规定的内容组织培训活动,并记好笔记,每次有出勤统计,有过程记载。每学年对教师参加校本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要坚持严格、全面的原则;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无故不参加校本集中培训三次以上视作不合格。校本培训的考核情况将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

  6、培训总结:总结中要肯定成绩,发现问题,对培训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保证培训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7、资料建档:学校对开展的校本教研和培训活动以及教师参加该活动的各种资料,做好建档工作,将课程理念、教学观、学生观方面的认识和变化、收获与感悟等记录下来,做好教师成长过程中的资料积累。

  8、经费保障:学校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为顺利开展校本培训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9、后勤支持:后勤为培训服务,要主动、及时提供物质保障。

  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篇7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教师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二、课间管理制度

  1、校区主任、副主任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三、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法人代表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含常务校长、副校长、教务处主任、各校区主任及副主任)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市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3、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四、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附:因任课教师管理不善导致安全问题的,免除任课教师参与年终全校优秀教师的评选资格,由任课教师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校区主任、副主任、在场综合部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因课间管理不善导致安全问题的,由任课教师、校区主任、在场综合部领导、前台承担责任;因校区安全排查不过关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校区主任、副主任承担责任;部门提出了整改,而学校负责人没有落实到位,由学校负责人承担责任。

  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20xx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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