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规章制度

时间:2022-07-20 09:14:1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未成年规章制度(精选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未成年规章制度(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未成年规章制度(精选5篇)

  未成年规章制度1

  1.目的

  为严格贯彻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对童工与未成年工的要求,明确此方面用工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录用童工并对未成年工作出保护,特制定本文件。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用工管理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

  3.1童工:未年满16周岁的劳工。

  3.2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工。

  4.职责

  4.1人力资源部:负责在人员招聘时识别童工和未成年工,建立未成年工档案,督促各部门对未成年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定期对新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复查,对误用童工采取补救措施。

  4.2各用人部门:收集员工年龄、身份虚假或质疑信息,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作出汇报;按本规定及法规要求对未成年工采取保护措施。

  5.内容

  5.1用工申明: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及ICTI标准,制定用工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者。

  5.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5.1.2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5.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5.1.4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责任部门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应商/分包商及其它利益团体。

  5.2招聘与录用

  5.2.1公司对负责招聘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证件识别、面试技巧和提问方式,以及如何合理保存面试记录及文件查证等。确保不录用未达法定年龄的劳工,以及确定所招聘的未成年工人被安排于法律允许的工种。

  5.2.2人力资源部招聘工员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它资料确认无伪后方可招用。身份证件必须为原件。

  5.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人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5.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5.2.5按公平、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5.2.6为避免招聘时疏漏录用童工、防止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人力资源部每月对新入职员工合同和档案进行复查。当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或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达法定用工年龄的信息时,人力资源部应对员工档案和背景资料再次作出调查。

  5.3童工补救措施

  公司严厉禁止录用童工,当发现错误录用有童工时,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5.3.1 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于其父母或监护人并签字接收。

  5.3.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持,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达到16周岁为止。

  5.3.3公司应负责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进行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5.3.4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负责任地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4未成年工

  5.4.1公司对未成年工按法律要求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5.4.2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在未成年工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5.4.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法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的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有安全健康风险的工作(如喷油、注塑、搬运重物、碎料等工作)。不得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

  5.4.4按法定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体检。

  5.4.5人力资源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5.5公司反对任何供应商、分包商使用童工,并将此项作为对供应商、分包商定期考评依据,如有违反,将其从公司合格供方名录中剔除,取消合作关系,直至其改正并验证合格为至。

  6参考文件

  6.1《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6.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或者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未成年规章制度3

  1、目的

  为加强对未成年工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未成年工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未成年工。

  3、总则

  3.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55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4.1 行政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工会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各部门/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5.1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5.2 各车间,职能部门/车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5.3 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5.4 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6、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未成年规章制度4

  为加强本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促进社区未成年人管理工作,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该场所用于开展社区未成年人活动。

  二、爱护活动室场地,严禁破坏场所设施,保持活动场所的清洁及完整,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照价赔偿。

  三、不得在活动中心内乱翻乱放,切勿乱丢杂物和随地吐痰,严禁吸烟,保持室内整洁,不喧哗、吵闹,为确保场内设施整洁,由社区工作人员安排做好保卫和保洁工作。

  四、建立场所设施使用情况登记制度,对各种组织及个人

  在活动场所开展的各种活动,做好记录备查。做好场所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社区要经常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整修、维护保证场所设施安全。

  五、活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清理场地,关好窗户,关闭电器后方可离开。

  未成年规章制度5

  1目的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禁止公司招用童工。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

  3.1童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3.2未成年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即为未成年工。

  4程序内容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实行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人事科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应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人事科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后方可聘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人事部及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人事科须对劳动合同和档案进行复查。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人事部依据下列情况进行抽查: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他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立即其停止工作,

  4.5.2提供健康体检,发现有病的予以治疗

  4.5.3.公司派人护送回家或由监护人接回,并且监护人在接受函上签字。

  4.5.4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4对被送回原居住地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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