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个体诊所规章制度15篇
现如今,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体诊所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1
一、目的
为了规范个体门诊医疗保险服务,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保险责任范围
1.医保支付范围:个体门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包括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等。具体支付范围依据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2.药品目录:个体门诊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级基本药物目录所列药品。参保人员在个体门诊就医所使用的药品必须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
3.服务设施标准:个体门诊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包括医疗设备、病房设施等应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确保参保人员诊疗安全和效果。
三、诊疗规程
1.门急诊流程:个体门诊急诊时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使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2.住院流程:个体门诊医疗保险住院流程应按照医院规定执行,确保参保人员诊疗安全和效果。住院期间所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应符合医保政策规定。
3.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现的特殊情况,个体门诊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如先行垫付、补办手续等。
四、医保管理
1.预算控制:个体门诊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制定合理的医保预算,控制医保费用支出。
2.费用管理:个体门诊应建立医保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费用的合法、合规使用。
3.人员管理:个体门诊应建立医保管理人员制度,确保医保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五、医保异常处理
1.违规处理:对于个体门诊出现的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追回医保基金、罚款等。
2.保险理赔:个体门诊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医保理赔手续,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条款
1.宣传:个体门诊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医保政策进行宣传,提高参保人员的'知晓率。
2.培训:个体门诊应对医务人员进行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保管理水平。
3.协议:个体门诊应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医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的管理,规范其工作,维护个体诊所的秩序和利益,本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个体诊所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或者许可的合法类似于医疗机构的机构,行医者利用自己的技术和知识,给病人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的行为。个体诊所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卫生医疗服务,提供安全、高质量、规范化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个体诊所的管理应当以病人的健康和安全为中心,依照“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个体诊所应当按照标准化的管理要求,规范内部管理,保证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加强安全防范,控制医疗风险,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个体诊所应当以服务进社区、服务百姓为宗旨,在牢记服务病人和服务社会的使命中,积极探索和实践新型的诊疗模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回馈社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个体诊所设立管理机构,规定管理机构的职权和工作职责。管理机构为个体诊所的决策机构,承担着诊所的总体策划、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者聘任,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个体诊所管理机构应当由业务水平高、道德水平好、富有管理经验和能力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分管临床和管理事务分别由副主任负责。
第八条个体诊所管理机构职责:
(一)制定本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二)制定医疗服务流程和标准,组织实施。
(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和各项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诊所医疗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更新,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五)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六)开展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九条个体诊所管理机构,应当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遵守相关的执业规范、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对诊所的各项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汇报诊所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个体诊所应当制定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卫生医疗服务。个体诊所应当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接诊制度:规定医生、护士应当按照诊所医疗服务流程和标准进行接诊工作,除非情况紧急,否则不得擅自接诊。
(二)病历记录制度:规定医生必须认真填写病历记录,完整记录病情、诊断、治疗和预后等相关信息。
(三)医疗服务标准制度:规定医疗服务项目、方式、流程、标准和规范。
(四)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个体诊所的安全管理措施、防范措施、应急设备和职责分工等。
(五)质量管理制度:规定质量监督和管理措施,包括药品、器械等使用质量的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卫生管理的规范等。
(六)纪律管理制度:规定医疗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诊所的规章制度,明确违法违规后果和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医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个体诊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标准,保证其行医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医疗人员工作时间、工作纪律、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等,应当符合诊所规章制度的要求,对于与公共利益有关的行为,应当以社会责任、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为主导,保证产品质量、保证生命安全、传递正能量。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当建立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物质设备,包括诊疗设备、药品和器械等。设备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保养管理。储存药品、器械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使用质量。
第十三条个体诊所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于接诊、诊治、取药和办理进口手续等方面均要建立档案,保证诊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个体诊所应当建立患者反馈制度,对于患者的反馈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应当加强医疗质量评价,组织评审医疗技术、服务质量的评价,召开评审会议,讨论和解决医疗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问题。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应当建立医疗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从医疗过程中发现和解决各类风险,保证医疗安全。对于对诊所安全造成威胁的已知或者潜在的医疗事件,应当立即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和上级领导。
第十七条个体诊所应当开展医疗安全管理专项监测工作,发现医疗事故可疑事件,及时进行调查,进行处理和上报,负责发布和宣传医疗事件风险预警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程由个体诊所管理机构制定,必须经过管理机构审议、通过、实施。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管理机构负责诊所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个体诊所管理机构对违反本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不同情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解释权归个体诊所管理机构所有。针对个体诊所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修改完善本规定。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3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工程和医疗效劳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三、严格按照《处方管理方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
四、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五、病历书写须标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六、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
七、全体医生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及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
八、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终端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平安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效劳。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当医保拒付款。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4
一、凡参加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要明确目的,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要熟练掌握免疫程序、疫苗性质、接种方法,熟知各种疫苗接种禁忌症,接种疫苗后要注意观察有无不良反应,以确保工作质量。
二、接种前详细询问病史,凡有禁忌症者一律不得接种。
三、接种对象、部位、方法、剂量、次数、间隔时间应严格按有关说明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四、接种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卡介苗接种器具专用。
五、生物制品的`运输和保存应按说明执行,凡不符合要求的生物制品一律不准使用。安部启开后应按规定在允许的期限内用完。
六、做好预防接种各项登记、统计、总结工作,及时上报。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5
第一条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坚持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含中央驻我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县(市)的卫生、财政部门应把公费医疗工作交由医疗单位管理,实行医疗费同个人挂钩,超支部分由财政、定点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积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各级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市)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
(七)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科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县以上编制部门批准列为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拨款开支工资,在聘用期内的合同制干部。
第九条下列费用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区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时须持急诊病志和诊断书,并只报销急诊首次医疗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费。
(五)符合规定转往外地就诊的医疗费。
(六)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
(七)因工负伤、致残的医疗费。
(八)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所需费用,按公费医疗经费负担50%,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20%的比例报销。安装进口人造器官的费用,应持定点医院的证明,比照国内相似类型人造器官的最高价,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其费用超过部分,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规定执行。
(九)定点医院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除外),镶牙费(50%),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定点医院同意所设家庭病床的建床费,计划生育、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工伤人员的普诊挂号费。
第三章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宣传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统计、调研、预测和组织协调。
(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公费医疗经费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具体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定期向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通报享受人数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
(三)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公费医疗管理
第十三条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的管理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公费医疗管理及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三)不得擅自扩大公费医疗享受范围。
(四)办理《公费医疗证》,按时报送《公费医疗执行情况报表》,与医疗单位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结算公费医疗经费。
(五)积极开展健身体育活动;总结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公费医疗享受者,应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将公费医疗证、转诊单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自行涂改处方和检查申请单等医疗文书(经办医生涂改医疗文书要加盖印章,无印章的无效)。不得出卖药品或以药易物。
第十五条公费医疗门诊和转诊的管理任务是:
(一)各医疗单位应认真查验公费医疗证(包括有效期凭证)和转诊介绍信,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按规定认真书写病志,坚持医疗用药原则,使用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公费医疗复写处方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单独装订管理。
(二)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成立会诊小组,对诊断及治疗方案已明确或本院本地能治疗的病人,不得转诊;若因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或疑难重症需转诊的,由会诊小组提出转诊意见,在转诊介绍信(或病志)上注明转诊科别、日期,要转往对口的上级医院治疗,不得转往下级医院或个体、联合体医院。需转外地治疗的病人,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外转病人在明确诊断后,原则上回定点医院治疗。
(三)转诊介绍信限一次一个月有效,精神病、肺结核病等慢性病,可适当延长三至六个月,若因病情确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给转诊回单。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医院可设公费医疗病房,实行门诊、住院的系统化管理。
第十七条公费医疗专、兼职医生,应坚持医疗用药原则,认真执行辽宁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并遵守下列限额:
(一)做CT、核磁共振等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须经院会诊小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急诊除外)。
(二)处方限量:普通门诊处方三日量,急诊处方二日量,一般慢性病七日量;肝炎、结核、精神病等特殊疾病一个月量;出院带药一般七日量,慢性病二周量。
第十八条需住疗养院和康复医院的病人,原则上不出本市或本省。
第十九条孕妇在“建卡”医疗单位进行产前检查时,因该医疗单位设备所限而不能做的检查项目和所需的药品,必须回定点医院检查、取药。
第二十条异地安置的人员应在当地就近指定一个医疗单位就诊,报销时须附病志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急诊患者在非定点医疗住院或观察超过三日者,由单位或病人家属在二日内(区、县(市)五日内),凭急诊住院证明,到定点医院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费医疗经费指标,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适时调整。各单位不得按拨款标准把经费包干给个人。
第二十三条市直单位必须与市属医院建立定点医疗关系,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并共同遵守协议内容。市直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分别情况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无医疗条件的单位,医疗经费按年人均定额400元拨给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各50%,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
(二)有医疗条件的单位,医疗经费由单位自管。
(三)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医疗经费按年人均定额100元包干使用。
(四)医疗院所按年人均定额26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直单位的公费医疗标准,由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定后,按季度拨给各管理单位,年终按以下三种办法结算:
(一)经费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结余留用,超支共担”的办法。超过年人均定额部分,按财政、享受单位、定点医院分别为5:2.5:2.5的比例分担。
(二)经费由单位自管的,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若超支则由单位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超支过多,本单位无力承受的,应在下年度一月五日前将超支原因写出书面报告,送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酌情处理。
(三)经费由单位包干的,结余转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五条市直单位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以医院为结算中心,职工门诊就医实行现金看病,住院由单位垫付,凭复写处方、专用收据回单位报销。单位每月到定点医院结算一次医疗费,医院每季度到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预结算一次超支经费,年终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就医职工,当年发生医疗费在6000元以内(含6000元),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医疗费的5%.若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由所在单位补助,从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自管单位和包干单位在定点医院现金看病,也必须按第二十六条规定与个人挂钩,凭专用收据、病志和复写处方副页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工伤(含职业病)、节育支出的医疗费,持劳动、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证明据实报销(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管理的职工,应到定点医院登记备案)。但此期间治疗与工伤、节育无关的疾病,仍应负担10%的医疗费。
第二十九条未享受干诊待遇的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相应等级的工残人员,现金看病,凭《革命伤残军人证》、《离休证》、《工残证》,医疗费据实报销。
第三十条新调入职工从起薪之月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办理《公费医疗证》;调出职工从调出之月起,停止在该单位的公费医疗待遇,收回《公费医疗证》,并结算医疗经费。
第三十一条公费医疗结算年度为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本年度内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人员,应经常监督、检查本院和所承担享受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与享受单位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并做好防病治病、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应充分发挥医院参与公费医疗管理的作用。医院因加强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支出而造成经济上短收的,财政部门要视财力可能,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四条市卫生事业管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除每季度对定点医院和享受单位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和审计外,还要不定期地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奖励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定点医院、享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违反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区、县(市)、中央驻沈机构,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个人负担比例。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6
一、保持室内清洁,桌面、地面整洁,桌面每日消毒液擦拭、地面湿式清扫,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入内,随手关门。
二、医护人员进入室内,应衣帽整洁,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
三、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专用拖布,每日空气紫外线消毒一次。
四、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五、给药前,注意询问过敏史;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即摆药后查,注射处置前查,注射处置后查;对姓名、性别、年龄、药名、剂量、时间、用法。
七、物品摆放整齐有标记,无菌物品按无菌日期依次放入专柜,过期重新灭菌,无菌物品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八、碘酒、酒精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二次,容器每周灭菌二次,常用无菌敷料罐应每天更换并灭菌。
九、接触病人的医疗废物一律不能带回治疗室,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规章的规定处理。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7
一、以关爱村民(包括流动人员)的身心健康为宗旨,经常广泛、多样地开展健康咨询教育服务,促使各类人样自觉关注健康,提高村民的.健康质。
二、村卫生室是健康教教育宣传的主体和主要阵地,具体负责健康咨询和宣传资料的提供。
三、村卫生室要建立村民健康档案,并按要求配合上级卫生单位摘好村民健康体检工作。
四、督促、指导村民开属好爱国卫生工作,搞好环境卫生,帮助村民做好改水、改厕、改灶工作,以促进健康。
五、乡村医生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健康教育传服务知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健康教育宣传质量和效率。
六、正确使用好、爱护好健康教育宣传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宣传资料。
七、积极指导和组织村民开属灭强、灭纹、灭灭增细等“除四害”活动。
七、不断学习,提高水平,善于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八、互帮互学,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好与乡镇卫生院、卫生所和相邻村卫生室之间的关系,团结协作,互相学习,共同发展。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8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实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1、按照法律要求实行传染病和因突发事件致致病人员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立即用电话通知本辅区内疫情管理人员,不得障哨、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3、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选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4、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5、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各类传染病及因突发事件弊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
6、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7、对瞬报、缓报,谨报或提意他人不报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及时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9
1、诊室医师应由医德医风好、医疗阅历丰富的`资深执业医师担当。
2、合理支配就诊流程、缩短病员候诊时间。接待病员时看法亲善、关切爱惜、有礼貌、耐性解答问题。对疑难、危重病员优先提前支配门诊。
3、严格执行首科首诊负责制,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处方、试验室检查、器械检查申请单,及特殊检查协议书。认真填写门诊登记。
4、医师应认真检查病员,用疗效精确且经济的治疗方法科学、合理用药。敬重病员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对疑难、危重病员不能确诊或病员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刚好请上级医师会诊。
6、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根据《传染病管理法》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
7、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全部物品放置规范整齐,确保良好的候诊环境。诊室要有遮掩设施,爱惜病人隐私权。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10
一、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确处理医疗废弃物。
二、在医疗过程中要尽量减少有害、有毒废弃物和传染性废弃物的数量。
三、医疗废物采取分类收集原则,配备黑、黄、红三种颜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感染性废弃物)∶红色袋,装可以直接焚烧、放射性和其他特殊废弃物。污物袋应坚韧耐用,首选可降解塑料袋。所有废弃物都应经消毒后,分别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每日及时处理清空。
四、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严禁出售或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要先进行毁型处理,再消毒,最后集中焚烧或及时深埋。
五、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及感染病人排出的`体液、浓液等,要先加1/5量的漂白粉,搅匀后加盖放置4小时,再倒入厕所。
六、完整保存医疗废物处置登记记录,并定期向辖区乡镇卫生院上报处理报表。
七、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变卖医疗废物。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11
1、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应有的医疗技术水平。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定期对医疗安全进行自查。
3、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切实加强药品管理,严格按规定用药。
4、严格执行护理工作的.“三查七对”制度,处方调剂的“四查十对”制度及院感的有关规定。
5、及时对急危重患者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并做好适时转诊的相关工作。
6、对医疗设备、电源等要定期检查维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7、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8、村卫生室应在经审批卫生许可的范围内行医,不得开展除一般简单体表清创缝合外的任何手术。
9、加强医患沟通,妥善处理医疗纠纷,预防医疗事故发生。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12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个体诊所已经成为城市与乡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个体诊所是个体医生开展医疗服务的场所,在此过程中,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对于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生的行医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围绕“个体诊所规章制度”来展开阐述。
一、个体诊所管理办法
个体诊所的管理办法应当遵循有关规定。个体诊所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除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外,个体诊所也应当遵守行业标准和规范,同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工作、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收费管理等等各方面。管理办法应当包括:诊所的工作制度;诊所的人员管理制度;健康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医疗事故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二、个体医生从业管理
个体医生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认证的医生资格证书执业,遵循行业准则和规范的'要求,履行好诊所的职能和责任,同时遵守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个体医生应当建立详尽的案例记录,以及健康档案,使之保密并妥善保管。此外,个体医生应该定期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己的医疗技能和管理水平。
三、个体诊所服务质量问题
个体诊所的服务质量问题,始终是非常重要的话题,它是关乎医患民生的核心领域。在规章制度的约束下,诊所应该依据不同患者的实际状况,进行全方位的诊治服务,与患者建立良好的良性互动关系,在服务过程中,维护患者健康权益。同时,诊所应该建立科学的诊疗标准和规范,选择先进的医疗设备,避免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增强患者的治疗信心和安全感。
四、患者的知情权问题
在医生与患者之间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是非常重要的。个体诊所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的、透明的讲解,使其了解自己的病情及治疗方案,使患者有机会获取到正确地的医疗服务。
总之,个体诊所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对于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生的行医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应该从政策法规的角度出发,制定规章制度,促进个体诊所的规范发展,维护医患权益的平衡,为人类健康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13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健康的需求日益增加,中医逐渐成为人们保健的热门选择。在中医领域,个体中医诊所作为诊疗场所,规章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下文将对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的建设进行探讨。
一、制度形式
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为内部制度,适用于中医诊所内部的管理和秩序维护。规章制度应当由中医诊所的管理人员、中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共同制定并签署,施行范围应明确规定,方便员工和患者查阅。
二、制度内容
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医德医风规范。规定医生必须遵守医德、尊重患者、用心治疗、负责任的原则,严禁搞虚假宣传、骗取患者钱财等违规行为。
(二)患者权益保障。规定诊所必须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尤其是隐私权、知情权等方面的保障。规定医师应当遵照现行法律规定与伦理要求,尊重患者的身体健康、隐私、知情等权益,加强与患者沟通和了解,倡导患者自主选择和参与。
(三)中医诊疗规范。规定中医医生必须按照科学、规范、标准的要求,依据患者情况、循证医学和个体化治疗原则开展诊疗工作,不得从事过度医疗、对症不对病、缺乏科学依据的治疗等行为。
(四)诊所卫生管理。规定中医诊所必须遵守国家环卫法规和本地区卫生标准,确保诊所环境所处的工具、设备、药品、卫生保健用品等物品保持洁净、无菌、符合医疗卫生标准。
(五)医疗纠纷处理。规定中医诊所必须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依据现行法律和医疗纠纷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员工管理。规定中医诊所必须对员工进行培训、考核和奖励处罚,建立员工考核机制,并对违规的员工进行管理和惩罚。
三、废止、修改和监督
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可以废止、修改,应当将废止或修改的'具体情形告知所有员工和患者,必要时应当在规章制度内体现。所有员工和患者可以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医诊所的管理人员有责任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调整。
综上所述,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患者利益、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秩序而建立的。规章制度应当覆盖中医诊所管理、医生职业规范、患者权益保障、中医诊疗规范、卫生管理、医疗纠纷处理、员工管理等方面内容,并且应当得到全体员工和患者的支持和合作。个体中医诊所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应当加强监督和调整,及时纠正任何影响诊疗质量和给患者带来伤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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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诊所的管理,保障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地方公共卫生事业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个体诊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在标准化建设、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和卫生宣传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个体诊所为社会服务机构,所有工作都必须以服务社会为目的,服务社会,回馈社会。
第二章诊所管理
第四条个体诊所应当制定健全诊所管理制度,建立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制度等,确保各项管理工作不出现错误。
第五条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尊重生命,保护患者权益,保守医疗保密,严格执行诊疗常规,不得随意变更医嘱或增减药品等。
第六条个体诊所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使用,要选用有医疗注册资格证书的医生,必要时经过专业培训和学习,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医疗卫生服务
第七条个体诊所应当及时、准确地为患者提供医疗诊断和治疗,确保患者健康。
第八条个体诊所要严格执行保健、防病方面的指导、宣传和医疗卫生服务。
第九条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个体诊所要及时转介到有资质医疗服务机构,保证患者得到充分治疗。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个体诊所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财务稳健和透明。
第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加强财务监管,防止违规处置财产的.行为,防止资金被挪用,造成其他后果。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当规范日常的财务收支流程,加强对经营状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个体诊所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相关方案、形成相应机制,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个体诊所应当完善防火、防偷盗等安全保卫设施,加强对私人和医院财物的保护。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经过讨论通过,生效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个体诊所要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15
1、对就诊病人全部实行存档管理,每位病人一个就诊号,认真记录病史,按顺序就诊。
2、工作人员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治疗室。
3、对所有用于口腔内或接触患部的器械(包括牙钻、机头、托盘等)均严格消毒。
4、进行各项口腔治疗手术前,应用肥皂、流水洗手或用0、1%过氧乙酸等消毒液浸泡1-2分钟,必要时加戴无菌手套或指套。手术时必须戴无菌手套。
5、进行各项治疗操作时,必须思想集中,严肃认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治疗室内的各项物品,均应有固定的.放置地点,专人保管,逐日检查,随时补充,及时更换。
7、门诊所有设备、器械,须经常检查、加油、保养,并定期清点,防止损坏或遗失。
8、经常保持室内整洁,每日治疗室通风30分钟以上,紫外线空气消毒。
9、整洁应在治疗前、后进行,治疗中不得进行,清洁地面时应先拖后扫。
10、注射麻醉剂前应首先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并按常规要求做过敏试验。
11、治疗室内应备有常规急救药品,并专人负责,每日检查。
12、下班前应检查各诊室及技术室,并切断水、电总开关,防止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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