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感应急预案

时间:2024-02-26 07:59:50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流感应急预案热门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遇到无法预料的突发事故,为了可以及时作出应急响应,降低事故后果,很有必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应急预案。优秀的应急预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流感应急预案热门,欢迎阅读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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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就近的乡(镇)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对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省畜牧食品局。

  二、疫情的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1、各县(区)、各部门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通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跨部门或越级上报。

  2、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派2名兽医师以上人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诊断,临床及剖检症状明显的,在2小时内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报告。

  3、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接到疫情报告后,派2名以上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4、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由动物防疫监督站的兽医人员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作进一步鉴定。

  5、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对各省、区、市送检的病料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并将结论报农业部。

  6、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全市有3个以上县发生或者某一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疫区病禽数达到3万只以上。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全市有2个以上相邻县、区发生疫情。

  2、疫区病禽数在1~3万只。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攀枝花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全市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攀枝花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全市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县(区)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指挥系统

  市政府成立攀枝花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成员为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农办、市计委、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民航局、攀枝花海关、攀枝花车务段主要领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农办主任、市卫生局副局长和市农牧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公开电话:3352175(传真)

  办公室下设技术诊断组、疫情处置组、物资储备组。其中技术诊断组人员由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市动物检疫站和各县(区)动物防疫监督站抽调人员组成,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疫情处置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疫情处理人员的调配、协调,指挥应急处置队对疫情进行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理工作;物资储备组要做好所需物资的计划、储备工作,确保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企业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疫情应急处置队。应急处置队由当地畜牧兽医(农牧)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乡镇(街办)、村(居委会)成立相应的防治领导小组,各村(居委会)按实际情况设置1名或数名专兼职防治禽流感监督员。

  (三)、职责

  1、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领导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制定和发布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政策、措施,协调地方、部队和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使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有力、有序、高效、持续地进行。组织督察市内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各县(区)预案的制定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向省委、省政府、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汇报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有关信息和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表彰奖励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及时查处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中瞒报、漏报、渎职、失职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2、各部门职责

  农牧部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负责组建技术诊断小组,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监督防治工作措施的落实;协调疫区当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使疫情的防控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监督指导并参与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及禽类和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动物防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防治工作必要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

  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所需经费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实行日报制度,将每日的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和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防治专款、切实保证必备疫苗、防护物资、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器械、交通和通讯等防疫经费,全力支持禽流感防治工作,确保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卫生部门:要做好人群中感染禽流感的监测、防治工作。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互通疫情信息,开展检测、防治技术交流合作。

  交通部门:要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包括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的设立和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禽流感防疫物质的调运。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禽流感防治过程中的封堵、查验工作,以及发生疫情时的封锁和扑杀工作,确保封锁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稳定。

  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监督搞好市场消毒,负责关闭疫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关闭鸟市,严禁野生鸟类买卖。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禽类屠宰、加工和冷库的监管力度,严防疫区产品和无相关证明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入屠宰、加工和储存环节,严防进入市场。

  计划发展部门:要协助做好禽流感防治所需物资储备的规划工作,把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之中。

  经贸和流通行办:要协助做好禽类屠宰点的防疫管理和消毒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对可疑禽类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场地,并对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消毒。

  铁道部门和民航部门:要加强对承运货物及旅客携带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运输单位或所属单位落实各项禽流感防控措施。

  林业部门:了解掌握候鸟迁徙情况,加强对候鸟栖息地周围的消毒,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对候鸟的排泄物进行统一处理。监视候鸟异常发病和死亡情况,一旦发现死亡的候鸟、野禽,应立即报告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

  海关:要加强查验工作,防止在允许出入境的货物、物品中夹带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严厉打击非法进口畜禽及其产品活动,防止疫区禽类及其产品进出境。

  市委目标办、监察部门:负责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督察、督办。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中的渎职行为。

  宣传部门:要做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政策及知识,增强广大群众主动参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意识,提高群众自我防范能力;客观公正地报道国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国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必须严格按农业部统一对外的原则,并征得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许可,不得擅自公开报道。

  3、县(区)职责

  在县(区)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区)长是第二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规划、疫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制定落实各项防治策略,上报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相关信息;组织对县(区)本级和乡(镇)动物防疫机构人员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及自我防护知识培训;组织应急队伍,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各项技术措施和疫情的现场处置工作,必要时受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调配参与重大疫情的现场处置;各县(区)恢复和建立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加强禽类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4、乡镇(街办)职责

  按照县(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责组织乡、村级动物防疫人员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及防护知识的培训,发现可疑病禽及时报告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乡镇(街办)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在每个村社(居委会)确定1名或数名专兼职防治禽流感监督员为具体责任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群众防治意识。

  五、控制措施

  各地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有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 km~5 km范围内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外延5 km~30 km范围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高致病性禽流感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766)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高致病性禽流感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766)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按高致病性禽流感消毒技术规范(NY/T 767)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市级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高致病性禽流感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766)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高致病性禽流感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766)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按高致病性禽流感消毒技术规范(NY/T 767)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并经彻底终末消毒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政府畜牧兽医(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

  (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1、在市农牧局建立市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和动物防疫监督车1台(越野车)等。

  其中一级疫情储备规模为:疫苗100万ml、消毒药15吨、消毒器械500套、防护服1000套。二级疫情储备规模为:疫苗70万ml、消毒药10吨、消毒器械300套、防护服1000套。三级疫情储备规模为:疫苗40万ml、消毒药5吨、消毒器械200套、防护服1000套。

  2、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二)资金保障

  市、县、乡各级财政将防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助、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其中一级疫情储备金1000万元(若扑杀80万只禽,扑杀补助费就需800万元),二级疫情储备金600万元(若扑杀40万只禽,扑杀补助费就需400万元),三级疫情储备金300万元(若扑杀20万只禽,扑杀补助费就需200万元)。

  (三)技术保障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全市的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协助诊断、监测等工作。

  七、监督检查

  目标、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各级政府、部门、大企业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检。农牧部门加强对疫情报告处理的监督检查,保障疫情报告、处理的顺利进行,以及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八、其他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预案自发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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