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办

时间:2022-07-13 17:45:4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使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提供支撑,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营业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指导意见以及规则、实施办法、细则等。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不在此例。

  第四条公司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以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依据的原则;

  (二)体系完整:制度体系要涵盖公司为实现整体战略目标而涉及的各项管理职能,尽量做到内容全面;

  (三)结构合理:制度体系要分类合理、层次明确,体系内各项制度之间具有内在逻辑关系,有利于理解与执行;

  (四)协调统一:制度中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与适用部门、制度中规定的权责对等清晰,低级制度服从高级制度,避免制度之间的冲突;

  (五)功能到位:能满足公司管理各层面活动的需要;

  (六)相对前瞻: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稳定性,不宜经常作原则性变动;

  (七)符合实际:适用公司现有的发展阶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企业文化,关注公司现阶段最核心最紧迫需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履行下列规章制度管理职责:

  (一)组织拟订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规划;

  (二)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负责对规章制度草案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规章制度台帐,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承担规章制度的文字审修、提交会议审议和存档备案等职责。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格式要求

  第八条各部门在完成草案的草拟工作时,应遵照以下文本格式及书写规定:

  (一)基本格式一般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规则、实施办法和细则等可直接分条序列。

  1.总则作为规章制度的第一章,应对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规范内容或原则等予以明确。其中,依据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摘录作为附件明示。

  2.分则应通过章节对总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细化,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责、具体规范内容、程序及方法、考核与奖惩等章节。

  3.附则中应明确规定解释权归属、实行日期以及相关制度的废止等内容。

  (二)字体及条款项序号格式

  1.规章制度名称的字体为小二号华文中宋,一级章节为三号黑体,二级章节为三号粗楷体,条目名为三号粗仿宋xGB2312,内容为三号仿宋xGB2312。

  2.条款项按照第x条、(x)、"x."标示。例如,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序号分别为"第五条"、"(二)"和"3."。

  3.规章制度电子版段落间距按照规章制度标题段前1行段后1行,一级章节标题段前1行段后0行,二级章节标题段前0.5行段后0行。标题、内容行间距为1.5倍间距。

  (三)文字书写应符合集团公司、上级单位现行规范及有关技术要求,内容合法、概念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语言简明。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上级单位的要求,结合公司的管理现状和管理需要,拟定相关制度建设项目计划,并向综合办公室申报备案。

  第十条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部门,应在年初(原则上为每年3月份前)向公司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文件立项申请表》(附件1)中以下内容后提交综合办公室:

  (一)拟编制的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拟编制的规章制度的目的、必要性及主要依据和有关背景材料;

  (三)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名称,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事宜;

  (五)编制规章制度的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申请立项部门的主管领导应审核《文件立项申请表》并签字。

  第十二条综合办公室收集《文件立项申请表》并结合公司年度工作安排,对各部门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与各部门及公司主管制度建设的领导沟通后,明确公司本年度出台的规章制度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日期等,编制《公司xx年度规章制度建设任务书》;报领导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并报上级单位企业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对已列入年度计划因情况变化而无制定之必要,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综合办公室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司主管制度建设的领导批准后撤销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四条《公司xx年度规章制度建设任务书》下发后,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严格按照任务书中的内容及时间安排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它部门协助完成。

  第十五条公司的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业务管理类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综合类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和事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可按以下进行分类:

  (一)规定: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文件,重在强制约束性;

  (二)办法:对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的文件,重在可操作性;

  (三)制度:要求公司员工共同遵守的准则,是针对某项具体工作、具体事项制定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四)规则:为维护劳动纪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员工遵守的关于工作原则、方法和手续等的条规;

  (五)规程:为了使工作按程序进行而制定的一些具体规定;

  (六)守则:公司要求其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承办部门起草规章制度时,涉及其他部门的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及主管领导的意

  见,相关部门及相关部门主管领导需填写《意见征求表》(附件4)。

  第十九条必要时,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可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填写《意见征求表》(附件4)。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的有关制度,注意与公司现有规章制度的衔接、配套和协调,广泛听取部门和员工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三节 审查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完毕,由承办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查后报送承办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按主管领导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合格后由部门主管领导在《文件审批表》(附件3)中填写审核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承办部门将以下资料报送综合办公室:

  (一)规章制度及电子文本;

  (二)《征求意见表》;

  (三)《文件审批表》;

  (四)规章制度有关背景材料、调研材料以及征求意见;

  (五)和讨论情况的汇总材料。

  第二十三条综合办公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二)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有无冲突、重复;

  (三)是否正确处理领导、相关部门及员工的意见;

  (四)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第四节 审议、发布

  第二十四条综合办公室审查、修改后,将规章制度递交公司主管制度建设的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根据提请公司领导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经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后下发执行。需上报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审批的,经审批通过后予以下发执行。

  第五节 修订、废止

  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原承办部门填写《文件更改申请表》(附件2)提交综合办公室立项、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至四节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和废止。

  第二十七条修订规章制度时,应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在规章制度修改草案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八条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条因公司生产经营急需出台的规章制度,可先制定暂行或试行规定(办法),在条件成熟后,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承办的规章制度组织培训学习,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每半年向综合办公室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公司制定本办法,需向上级单位企业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文件立项申请表》

  2.《文件更改申请表》

  3.《文件审批表》

  4.《征求意见表》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管理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应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

  □ 存货计划与控制

  第一条 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

  第二条 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10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

  第三条 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 进货

  第一条 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始得入库。

  第二条 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帐,俾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第三条 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

  第四条 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

  第五条 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管单位签认而自行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オ

  □ 出 货

  第一条 仓管单位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

  1.交货。

  2.交客户试用。

  3.示范表演。

  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示中心陈列。

  6.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二条 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

  第三条 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业经其单位主管亲笔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向仓管人员出货。

  第四条 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

  第五条 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统计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的预测,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

  第六条 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帐,以利存货的控制。

  第七条 各单位人员向仓管单位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得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

  第八条 出货人于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予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完整论。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3

  为进一步规范各项政策性补贴发放工作,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其内部运行机制,保障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及农业、财政、畜牧、监察、人保财险公司为成员的奇台县农村各种补贴和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成立“五位一体”工作领导小组,即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税所所长、农服站站长、兽医站站长、村委会主任为成员。村委会组建成立工作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农服站工作人员、村级防疫员为工作组成员。

  二、奇台县农村各种补贴和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各乡镇领导小组依政策规定按时、有序兑现各种补贴和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三、各乡镇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国家及区、州、县各种优惠政策,掌握行政补贴项目进展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对村、组、农户各种补贴的审核、复查和督促落实;村委会工作组上报各类数据的审核;受灾面积的核查和理赔资金的督促工作;及时上传社情民意,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严格监督运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真正把国家的惠农政策用足用好。

  四、村委会工作组负责宣传国家及区、州、县各种优惠政策;所在村各种补贴的兑现、登记和公示工作;种植业面积和各类牲畜数据的统计核实,种植业、畜牧业台帐的建立;种植业和畜牧业投保户、保项的登记、保费的收取和公示工作;种植业和畜牧业受灾面积的核实上报和理赔资金的公示、登记和发放工作。

  五、各乡镇领导小组组长均为奇台县农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及理赔工作组成员。

  六、保费收取。村级防疫员负责畜牧业保费收取,农服站工作人员负责种植业保费收取,登记好投保户、保项花名册,汇总经张榜公布后交村委会工作组长(村委会主任)把关签字报乡镇领导小组,经乡镇领导小组审核盖章分类报畜牧兽医局和农经局,由畜牧兽医局、农经局分类汇总后报县人保财险公司。

  七、灾情上报。村级防疫员负责畜牧业受灾情况统计,农经站工作人员负责种植业受灾情况统计,受灾情况汇总经张榜公布后交村委会工作组长(村委会主任)把关签字报乡镇领导小组,经乡镇领导小组审核盖章分类报畜牧兽医局和农经局,由畜牧兽医局、农经局分类汇总后报县人保财险公司。

  八、保险理赔,人保财险公司接到畜牧兽医局、农经局受灾情况后3个工作日完成核灾,履行赔偿义务。具体由县人保财险公司根据核查结果,分类向畜牧兽医局、农经局拨付理赔资金,畜牧兽医局、农经局分类拨付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乡镇领导小组审核后分类拨付村委会工作组,由村级防疫员和农经站工作人员直接发放至农户,并做好发放公示、登记工作,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一份交乡镇领导小组、一份交畜牧兽医局、农经局,一份交人保财险公司。

  九、工作运行经费按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标准以州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为准。

  十、本管理办法由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4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养院综合办公室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门。履行稽查考核职责的人员有:值班经理、公司部门以上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员工的仪容仪表、出勤、履职情况

  第四条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稽查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条由稽查人员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稽查考核人员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等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现象以维护其严肃性。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员查处或员工举报的,将追究主管经理的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条凡值班经理稽查、考核出员工违纪、违规事实,而部门经理未发现的,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每次0.05分)。

  第七条凡稽查主管部门稽查人员稽查、考核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而值班经理未发现的,值班经理要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条凡院领导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未发现的,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条由其他员工举报,部门未发现和处理,对于相应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条在稽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应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责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与稽查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2、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稽查人员失职,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50-100元罚款,同时每次扣除考核成绩0.1分。

  第十三条年终考核,稽查人员综合考核成绩优秀者,按绩效管理办法,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5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加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的力度,使骨干教师迅速成长,克服教师职业“怠倦症”和骨干教师的“满足感”的产生,促进骨干教师“再生”发展,分层培养各级骨干教师,为县、市、省级骨干教师的选送提供依据,激励已被评为各级骨干教师的持续发展,根据学校教师培养的要求,以“让教师与学校一起发展,让教师与学生共同成长”为培养目标,遵循骨干教师成长的规律,采取全方位、多途径的培养措施,建设一支具有现代教师素质和创新精神的新型骨干教师队伍,为学校教育教学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特制订本意见,试行实施。

  二、培养目标

  使其成为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具有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在教育教学业务中具有指导、带头、示范作用。

  三、措施机制

  本办法是将各级各类骨干教师以及学校内的骨干教师统一纳入xx中学骨干教师的培养及管理,一个标准进行考核,在本办法中没有骨干教师级别之分,合格者既保留原级骨干教师称号,同时也是xx中学骨干教师,享受xx中学骨干教师津贴。本办法实行年度考核,滚动推行。

  1、建立骨干教师成长记录袋

  此档案长期跟踪记录专职教师成长的经历,按照《骨干教师考核细则》量化,分年度给予考核结论:优秀、合格、不合格。并由学校签章颁发年度考核合格的骨干教师证书,确定为xx中学骨干教师资格。

  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办法:按《细则》量化,95分以上者为优秀,80分以上者为合格,79以下者为不合格。

  2、骨干教师选拔办法

  各级骨干教师的选拔,在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初中实际教学时间6周年,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普通教师:进入学校骨干教师考核行列的考核方案:师德师风10%,近三年教学成绩30%,教学过程20%,教育科研20%,民主测评20%,按教师总数的5%取其前位名次进入学校骨干教师考核行列。

  校级骨干:三年来量化的总成绩,按规定指标取其名次推荐为县级骨干教师。

  县级骨干:三年来量化的总成绩,按规定指标取其名次推荐为市级骨干教师。

  市级骨干:三年来量化的总成绩,按规定指标取其名次推荐为省级骨干教师。

  3、实行“骨干教师津贴”制度

  遵照《xx中学骨干教师考核细则》,年度量化考核合格者,由学校行政发给每月20元、全年240元的骨干教师津贴(寒暑假期间的津贴纳入年终考核)。

  4、实行骨干教师任免制度

  各级各类的骨干教师每个年度纳入学校进行资格考核,可进可出,滚动推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否定其学校骨干教师称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者,一票否决;

  (2)师德师风败坏,给单位造成恶劣影响者,一票否决;

  (3)教学成绩末尾者,一票否决;

  (4)遵照《xx中学骨干教师考核细则》,凡是连续三年量化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取消其任何级别的骨干教师称号,并由学校报请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5)在现有骨干教师中,根据《细则》的量化,按全校教师总数的5%,从低到高取其名次以及考核不合格者,一并进入新一轮的考核。即与申请xx中学骨干教师的普通教师,一并按照进入考核方案,即师德师风10%,近三年教学成绩30%,教学过程20%,教育科研20%,民主测评20%,再按教师总数的5%取其前位名次进入学校骨干教师行列,其余教师被否定。

  5、实行骨干教师加分制度

  根据《xx中学骨干教师考核细则》,连续三年量化考核优秀者,在评职、晋级、评优,选模以及教师福利(如分房等)考核中享受加分优待。

  具体加分办法是:

  周期内考核:三个“优秀”,一次性加0.5分。

  周期内考核:两个“优秀”,一个“合格”,一次性加0.2分。

  其他情形的考核结论,不享受加分优待。

  四、管理考核

  1、由学校行政、教导处、教科室、教研组联合组成骨干教师管理领导小组。由教科室具体负责对骨干教师进行年度量化考核。

  2、骨干教师考评材料必须是由上级教育部门、学校或教研组组织的真实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3、参加骨干教师考评由教师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4、考评材料由参评教师本人提供,以具体的数据或翔实的文本资料为左证(无具体左证材料该项不给分)。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分类、审批、废除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xx公司管辖范围内要求员工和部门共同遵守、执行的各项制度、规定、章程、办法、禁令、守则等的总称。

  第三条xx公司以下各部门,应根据xx公司规章制度和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修订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内容要与xx公司规章制度的总体原则和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xx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xx公司规章制度,由xx公司各部门根据相应职责范围进行制订,并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结构模式统一规定如下:

  1、规章制度按内容分篇命题下设章、条、款。

  2、分章以汉字书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x x x”??(禁令、守则、规定等无法按章撰写,可用一、二、三??次序编写)。

  3、章内设条,以汉字“第一条、第二条??”表示-

  4、条内设款,用阿拉伯数字“1、2、3??”排列。

  5、款内设目,在内容较多的情况下,款内细目以“⑴、⑵、⑶??”排列。

  6、规章制度各章、条、款、目应按次序连续排列,各条中的款序只在条内连续。

  7、规章制度的第一章应为总则,主要阐述本制度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等;以后各章为本制度内的具体内容;最后一章为附则,说明本制度解释权的归属,制度开始执行日期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规章制度制定的基本要求:

  1、管理制度要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并与xx公司实际情况相结合。

  2、文字表达应严谨、简明、准确、通俗,标点使用应准确,量词要求精确,避免含义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发生。

  3、各种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有统一国标的应符合国标。

  4、规章制度起草、修订一律用a4纸打印,并提供原稿件,起草部门负责人要签字,以示负责。

  5、字号及字体要求:规章制度的篇名应使用二号黑体加粗、制度名称使用三号黑体加粗、制度编号使用小四号宋体、章节使用小四号宋体加粗,正文一律使用小四号宋体。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分类和编号

  第七条规章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分类和统一编号。

  第八条规章制度分类、编号后,原则上不作变动;规章制度废除或机构调整,编号保留待查。修订制度时改动年份说明替代关系;并对原编号作部分调整。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九条各项规章制度,由负责制订的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总结实施情况。

  第十条为保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各部门要做到有章可循,执章必严,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做好表率。

  第十一条对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应按制度规定或相应考核办法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中,如发现与上级文件有矛盾;或实际情况有变化无法执行时,应及时与具有解释权的部门联系,进行处理和解决。

  第五章 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废除

  第十三条各项规章制度由制订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每隔一年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全面修订一次。

  第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对原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废除,应及时通知人事行政部,以利于做好相应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制订的规章制度,应主动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变化,了解、掌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以免执行上的困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人事行政部。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7

  第一章

  总则

  1、规章制度是企业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经营环境,规范全体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导向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2、各项规章必须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规范与被规范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拟在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统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发。

  4、拟在专业管理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二章

  修改与废止

  1、当已颁布规章的规范对象、范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继续完整地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时,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或申请通知废止。

  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实施1年以后,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认真总结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2、修改已颁布的规章(包括暂行规定)应按照本办法关于立项、起草、审核、颁布的工作制度进行。

  3、决定废止现行规章时,应向办公室以书面说明废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废止的规章。

  第三章

  附则

  1、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等临时性规章须注明有效期,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2、各部门应将制定的各项规章分类汇编,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

  3、规章汇编由企管部负责。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8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的公司绩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长奖励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奖励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的基金。

  第三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为:

  1.效益奖:奖励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2.创新奖:奖励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意见,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

  3.成本奖:奖励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安全奖:奖励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企业文化奖:奖励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6.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董事长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

  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五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订董事长奖励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提供建议;

  2.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

  3.制订及完善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4.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评审意见;

  5.提名基金奖励获奖人员。

  第七条董事长奖励基金按公司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预提。董事长奖励基金每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5。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3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取;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3~5时,由董事会确定提取。

  第八条董事长奖励基金上年度余额及利息结存转入下年度基金账户,作增加基金额处理。

  第九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决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该使用计划范围内由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基金奖励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安排使用,董事长奖励基金委员会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董事长奖励基金进行财务管理,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账户,单独核算,定期向董事长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监察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9

  协会所有的财产均为协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所有,它必须用于服务本协会的会员,开展本社团的活动以及发展社团之所用。为加强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建立规范合理的财务管理方法,提供财务工作水平和财务使用的透明度。依据社团联合会及本协会原有相关文件规定先修订条例如下:

  一、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主要是企业公司)赞助

  (三)学校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经费使用

  (一)本协会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本协会日常管理所需费用

  (三)其他正当合理的开支

  三、财务审批

  本协会的财务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分层逐级审批制

  (一)各部门财务报销,必须持有相关的合法的正规国家统一发票,特殊情况应向理事会(董事长)通报后根据收据报账。发票和收据必须有经手人的签字,并注明相关时间、地点及使用事项。

  (二)各部门经费使用必须首先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账时需负责人签字核实,最终上报理事会(董事长),经财务处报销。

  (三)超过预算的经费报销,需事先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然后上报至理事会(董事长)。理事会审议后再经财务处核实报账。

  四、财务(产)管理

  (一)本协会财务使用需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有理事会及全体成员给予监督,做到经费使用合理,真实,透明;管理和监督要求严格执相关财务条列,按章办事。

  (二)协会经费开支定期以公开形式向会员报告,并上报社联,再由社联向校团委老师汇报。

  (三)所有部门在报账时,除出示相关发票及收据外,还需另附一分详细的经费使用明细表报财务处,接受理事会的监督核实。

  (四)协会换届时,协会财务有本届财务负责人移交给新一届财务负责人,并出具年度财务清单。同时需在换届大会上做本届的财务汇报,向广大的会员说明协会财务使用状况。

  (五)协会所有财产为协会集体公共所遇,任何人不的随意占有或挪用,一经发现将予以严惩。

  (六)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力求节俭。并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五、财务处职责:

  (一)本协会财务以董事长为主的理事会处理相关事宜。

  (二)财务处需严格把关各级部门的经费使用,严格控制经费使用范围,掌握开支情况,并及时的做出合理调整和调度。

  (三)财务处需严格的审查各级部门的财务报告,真实无误的登记财务使用情况,并记录在册、存档。

  (四)财务处财务人员,应大公无私,公平的对待各级部门的经费使用申请。不得出现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报假账,贪污、挪用公款等系列违规现象,一经发现,必将严惩。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校房产土地资源是教育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区村校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村校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社会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系指教育局系统占有、使用村校房屋、土地的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校资产是指权属为南汇区教育局的房产及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出租是指各单位将依法占有、使用的房屋或自行筹资建造的辅助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章 房屋的管理及职能划分

  第五条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学校的校舍不管由谁建造,产权都归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 当地原使用学校应当履行对村校统计、看管、安全、危房上报等职责。

  第七条 为保证村校房屋的正常使用,在村校资产出租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建立房屋维修基金。

  第八条 南汇区校办产业管理部作为南汇区教育局指定的村校资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本区村校房地产产权证的保管、使用及有关档案的管理;

  (二) 监督 村校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鉴定房屋出租、出借的相关证明、保证和协议;负责全区村校的管理;负责租金核算与委托收缴;

  (三) 处理村校资产纠纷的相关事宜;

  (四) 负责有关信息数据库的管理与上报,建立和完善村校房屋图纸档案;

  (五) 管理好房屋维修基金负责村校房屋的修缮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房屋的出租、出借

  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条 房屋出租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要求,必须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房屋出租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校办产业管理部负责本区教育系统各单位村校房屋出租的审核、签约监督及管理等工作,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安全等工作。

  (一) 房屋租赁双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出租人的责任:

  (一)不得将危险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出租;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符合生产、经营和安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三)教育系统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经营网吧、发廊、舞厅、棋牌、游戏房、卡拉OK、公墓代理、殡葬服务以及有噪音、污染等影响教学秩序的项目;

  (四)出租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责任制,并明确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负责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五)遵守和履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六)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及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确保经营活动及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接受上级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培训;

  (八)房屋出租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整改;

  (九)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向局办公室报告;

  (十)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及设施的使用情况;

  (十一)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绿化、环境卫生及水、电、气安全使用等工作;

  (十二)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1

  为了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非教师人员聘任制,根据学院工作的需要,按照“按需设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加强外聘非教师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满负荷工作;

  4、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小于60岁,女性小于55岁;

  5、应聘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正科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某种特殊技术技能为学校急需者。

  (二)以下岗位除具备以上5个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部聘用管理人员(干事)

  (1)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管理实践经验;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外语系、国际学院等外事部门干事要求具有较高的外语能力;

  (5)档案干事要求政治可靠,系中共党员。

  2、学生辅导员

  (1)政治历史清白;

  (2)道德品质好,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具有一定的领导、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敢于管理,能胜任工作;

  (4)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并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经验;

  (5)形象气质适合教育工作,身体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3、图书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实验实习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特殊工种的能工巧匠,或中级技术职称(含技师、高级工);

  (2)具备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聘用人员待遇

  (一)学校根据被聘用人员资历、聘用岗位性质及任务等,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1、技术与管理人员

  (1)大专生(或助理职称):400元~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工程师(技师、科级、特殊技能人员)、本科生:500元~9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3)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600元~1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劳务人员:350元~6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二)值班补贴

  外聘人员原则上节假日不安排值班,确因工作需要值班的(须经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值班补贴。标准为:技术管理人员每天值班费20元,劳务人员每天值班费15元。

  (三)受聘人员医疗保险采取学校与个人分担的办法,学校发给受聘人员医疗保险费20元/月。(受聘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事宜,等学院正式职工启动此项工作时再定。)

  (四)寒暑假休息待遇

  寒暑假休息期间外聘技术管理人员享受100的基本工资;劳务人员享受50的基本工资。

  (五)依据工作业绩给聘用人员发放年终奖200~500元/年。

  (六)受聘人员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三、聘用程序

  (一)由系、部、处在编制内提出聘用书面申请(附聘用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等复印件),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备案、审核、核定工资。

  (二)聘用前一次性交纳押金200元。正常解聘,押金如数退还。

  (三)受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不包括寒暑假),试用期间工资按待遇的85计酬。

  (四)受聘人员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因公除外),一律由本人负责,费用自理。

  (五)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遵守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聘用部门的管理。

  (六)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门和学院人事处。

  (七)受聘人员因违纪违规或触犯法律,学院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资晋升

  为了鼓励聘用人员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对30的聘用人员实行工资晋升制度,月工资晋升标准为20元。

  由用人部门根据当年聘用人员工作的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学院综合平衡后,按年度审批。

  五、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0__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2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编制。

  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送审核(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域。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游览、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承办单位的活动计划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计划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相关费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方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游览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由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需要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服从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说系统,开辟展示场所,对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景物设置解说牌示,提供宣传品和解说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普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国家鼓励国家级森林公园采取购买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国家鼓励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的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旅游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事先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许可的;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并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达不到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被撤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3

  为贯彻落实全省“五老”志愿者网吧社会监督工作交流汇报会议精神,进一步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充分发挥“五老”志愿者的作用,切实加强对网吧管理的社会监督,逐步使“五老”网吧监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共同研究出台了《区“五老”网吧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供基层单位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

  一、“五老”

  网吧监督员准入条件

  1、“五老”人员应能自觉自愿地参加网吧监督,有一定的活动时间。

  2、“五老”人员的身体必须健康且能参加正常活动,原则上年龄在50至70周岁之间的“五老”志愿者。

  3、必须是就地就近的常住“五老”人员,不跨社区监督。

  4、有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在社区有一定的威望,对青少年有关爱之心。

  5、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常识,能自觉遵纪守法。

  二、“五老”网吧监督员任务职责

  “五老”网吧监督员在社区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各级关工委的指导,其任务职责是:

  1、巡察网吧中网络的内容,监督网吧不得出现和传播yin秽色6722a=情等违法有害信息。

  2、监督网吧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协助网吧工作人员劝阻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3、对发现无证无照经营的“黑网吧”,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社区关工委。

  4、向上级反映网吧经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三、“五老”网吧监督员考核机制

  1、“五老”网吧监督员采取聘任制,原则上每年聘任一次。要求在每年的10月1日前,由社区关工委考核推荐(书面名册),街道关工委审核把关(盖章),区关工委综合报送(盖章),区文体局聘任上岗(发聘书和工作牌)。对新调整补充的“五老”人员,社区、街道关工委应及时组织上岗培训,做好工作交接。区文体局、区关工委每年应组织“五老”网吧监督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2、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及时调整退出网吧监督队伍:

  (1)因家庭事务等原因无法按要求参加对网吧监督的,或因监督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对年龄偏大的,或因身体条件不适应继续参与网吧监督的。

  (3)因居住地发生变化、路途较远不便对网吧监督的。

  (4)监督人员自身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不适合对网吧监督的。

  四、“五老”网吧监督员奖励措施

  1、对能正常履职的“五老”网吧监督员,按每个有证照且营业网吧配备2名“五老”人员的,年初由区文明办、财政局协调区关工委落实每人每月200元的补助标准,由街道或社区关工委考评后在每月或每季度组织发放一次。

  2、对表现优秀的“五老”网吧监督员,在群众公认、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区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宣传表彰。

  3、对不符合网吧监督条件的“五老”人员,或因各种原因监督员变动时,社区、街道关工委应及时调整补充,并报区关工委、文体局审批。

  五、“五老”网吧监督工作基本要求

  原则上以社区关工委“五老”网吧监督小组为单位,有组织地开展对网吧巡察监督,可采取两人结伴或小组行动的方式,不提倡“五老”监督员单独或深夜开展网吧巡察。其基本要求:

  1、不定期地巡察网吧。“五老”监督员每周应安排一定的时间,持“工作牌”到网吧进行巡察监督。

  2、做好登记、统计。每位监督员应做好巡察网吧的登记、统计,对发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应及时登记、统计。

  3、定期汇报情况。监督员每月中旬向社区关工委汇报情况一次,社区、街道关工委每月25日前逐级向街道、区关工委汇报情况一次。

  4、疏堵结合。“五老”监督员应坚持教育引导、劝阻说服的方式,及时制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敦促业主和网民守法经营、文明上网。

  5、“五老”监督员不直接处理网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在监督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网吧业主联系沟通,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社区关工委或有关部门,做到尽责不越位。

  6、网吧监督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交通及人身安全。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4

  为贯彻国家学位办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博士后工作精神,根据__市人民政府《__市居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沪府令第68号)规定,结合学院房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博士后分为全日制和在职两类研究人员,博士后宿舍是指学院为博士后进站研究所提供的周期性居住用房。

  2、学院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承担博士后进、出宿舍的牵头协调与指导工作。

  3、学院后勤产业管理处会同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承担博士后进、出宿舍的管理、《博士后宿舍租赁合同》执行、宿舍基本家具家电配置等工作,协调各方做好博士后宿舍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4、学院武保处承担博士后宿舍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工作。

  5、学院后勤服务中心承担博士后宿舍的物业服务与管理工作。

  6、学院后勤产业管理处根据“分类管理、一房一价、明码标价、按季结算”的原则(见附件《博士后房屋价格表》),结算租房租金。以博士后所持的“__市人事局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注明的时间为依据,签订《博士后宿舍租赁合同》,根据《博士后宿舍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对博士后宿舍收缴租金。

  全日制博士后宿舍租金以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转账后勤产业管理处方式支付。

  在职博士后宿舍租金由后勤产业管理处在收缴该季度房租的前十天向入住对象一次性收取,以此类推。

  租赁对象逾期20天不缴付房租,将被视作自动退房处理。

  7、按照学院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制定的《__体育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规定,博士后租赁博士后宿舍租赁期限为两年,如需延期续租,经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告知后勤产业管理处,在房源允许的条件下方可续租。续租6个月内(含6个月的),学院按现房价上浮20%收取,超过6个月的,按现房价上浮50%收取房租。

  全日制及在职博士后在续租期内的租金全部由其本人承担,续租期不得超过12个月。

  8、学院为博士后宿舍配置学习与生活的基本家具及电话机等设施,租赁对象在租赁房内产生的水、电、煤、电话、有线电视和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概由承租人按月向管理部门与单位支付。退房时,承租人应先向后勤服务中心结清全部费用,再向后勤产业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9、博士后宿舍仅限于博士后本人及其家属居住,不能转借他人居住,更不能移作他用。若有违反学院后勤产业管理处将会同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及后勤服务中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经教育仍不整改者或情节严重者,将采取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住房等其他措施,对违反国家法规法律的行为,将报送司法和其他主管部门处理。

  10、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五不规定”,即: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进行装修;不得擅自调换门窗;不得在住宅公用部位摆放任何物品;不得擅自移装公用设施;不得违章用电等。

  11、宿舍物业维修按本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执行。承租人在退房时,应保证家具和家电等设备完好,若属人为损坏,承租人应承担维修所需费用或照价赔偿。对承租人在居住期内进行的房屋装修,不论其投入多少,退房时学院概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因学院需调整宿舍或动迁宿舍等,则由学院负责妥善安排,所签租赁协议自然终止。

  12、博士后宿舍现租金是与所在小区物业根据目前市场价格制定的,如今后学院对资产统一整合评估,房价会做调整。调整前已与后勤产业管理处签《博士后宿舍租赁合同》的博士后其租金不做变动。

  13、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原《__体育学院博士后住房管理实施办法》(__院院字[20xx]7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院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5

  为做好xx校区临住教职工宿舍的综合管理工作,为教职工提供一个温馨、安全、卫生的住宿环境,结合xx校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住宿安排原则

  1.教职员工需到xx校区上课或办公的均可提出住宿申请。

  2.临住宿舍的床位和床上用品实行公用原则,由xx校区综合办公室统一配置。

  二、住宿办理程序

  住宿申请人需于学期初到xx校区综合办公室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经批准后领取房间钥匙。如住宿时间有变更,须及时办理变更申请手续。学期结束后应及时到xx校区综合办公室办理退还手续,并归还房间钥匙。

  三、住宿守则

  1.教职工要按申请指定的床位入住,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调换床位。

  2.住宿期间要保持房内卫生清洁,不得随地丢果皮、纸巾、烟头等垃圾。休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影响打扰别人。

  3.不得私自将临住宿舍内的床上用品带走或锁进衣柜。

  4.临住教职工宿舍实行“本人申请,本人入住”的原则,不允许将临住房间的床位转让给他人入住,也不得随意带其他人入住。

  四、安全守则

  1.离开宿舍须关掉光管、风扇等电器(热水器可在周末再关掉)。

  2.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舍内。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3.离开宿舍须关好门窗,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

  4.丢失宿舍钥匙需赔偿10元。

  5.丢失或损坏宿舍内公用物品需按价赔偿。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xx校区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

  六、本办法由xx校区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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