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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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管理规章制度1
公司经营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人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和社会和谐。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劳务派遣(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订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主管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周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员工档案,职工花名册。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公司对聘用在职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依有关规定不予续聘,终止聘用。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10.1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
10.2有渎职失职行为,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10.3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公司处分或惩治的;
10.4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能服从公司安排的其它岗位。
10.5违法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治安拘留)等;
10.6有聘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工作时间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
第十二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公司履行了劳动义务,其工资不低于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十三条、职工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带薪假期制度,并依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三章员工工作守则
第十四条、遵守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树立一切为用户想的观点。
第十五条、努力学习专职知识和专业技术,不断提高技术、业务能力素质。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动、听从指挥、令行禁止、遵守作息时间,维护生产、工作、生活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爱护公司财产、施工机械设备,材料及施工成果。厉行节约各项成本,维护公司和合作方利益。
第十八条、派出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谋私利,以身作则、认真履行合同合约。
第四章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业务的承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对合作业务的合同签订、由总经理或授权人代表公司签订:
第二十条、业务人员及时做好劳务业务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对公司承揽的业务信息及时向总经理汇批,确认后、积极开展业务承揽工作。
第二十一条、劳务业务经营洽商,应对合作方资质、资金、信誉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以避免公司重大经济风险。
第二十二条、劳务业务承揽应分析公司劳务人员技术、设备、备用资金等能力。必要时经营人员应牵头公司劳资、业务、财务等相关人员共同研究。
第二十三条、业务合同签订后,相关人员应配合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派遣部做好劳务人员的进场与合作方联系等前期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条、接单人员负责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准备、签订工作、编号、登记、存档、执行情况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劳务工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外派员工和用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约定,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或者服务,要遵守用工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和一切法律法规。当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合作发生意外或者产生冲突时,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反映。
第二十九条、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3个工作日后,合同生效,派遣员工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三十条、当派遣员工到达用工单位,经试用后,派遣员工若不适应用工单位的工作,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调整新的工作岗位;若派遣员工依然不服从新的岗位,派遣人员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条件自行解除,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第三十一条、用工单位在接收了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录用条件,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依照用工单位的处理意见对派遣员工依法处理。用工单位不得随意处理我公司所派员工,更不得随意处理后再与我公司沟通。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派人积极协助用工单位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按条例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到用工单位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一次给予警告处分,若出现第二次代岗行为,公司即与被派遣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如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及治安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派遣员工的培训,由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如需公司协助培训,用工单位应提交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七条、公司和员工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以备公司和本单位随时考查员工情况。
第六章劳务派遣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社会保险、工伤事故处理等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一条、对劳动者以及用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派遣、聘用委托,根据公司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四十二条、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服务费用,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建立、解除、终止或接续变更。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安全生产教育。用工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工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四十六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工单位应当事先与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斯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四十七条、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等善后事宜。
第七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账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管理财务收支。
第四十九条、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五十条、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A、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B、人员的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和奖金、福利。
C、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D、交纳税费;
E、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E、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于拒绝,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五十三条、被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记录,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费等,按照约定日之前将上述所需资金足额划拨到公司的指定财务账上。
用工单位应在规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之前7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做好相应的衔接,保证员工的工资正常到位。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工资表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商业保险费等。
被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如果员工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交由公司相关财务人员,由公司与用工单位及员工三方核实之后,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每月25-28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现金形式发放上次工资。
第八章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公司在职或聘用的劳务人员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第五十五条、派遣员工应将有效的身份证、各资格证书、上岗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本人照片二份交人力资源部分类登记造册,并注明联系电话。
第五十六条、员工参与本公司劳务活动前,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个人或班组)合同,并接受公司劳动指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和本公司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员工调配使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用工单位需要进行合理调配,劳务人员或班组应服从公司调配,并及时进场。
第五十八条、员工工资发放由公司财务部依据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统一造册发放。领取时应由本人或班组长统一签名后领取。
第五十九条、公司或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客户要求为员工配备劳保用品,创造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环境。
第六十条、员工违反有关规定或公司劳动合同,按违约论处,并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应定期了解、检查、指导派出管理和劳务人员工作、生活等情况,协助派出管理人员做好施工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公布,未尽或修改事宜,公司以通告、通知形式或其它规章制度加以补充,其效力等同本手册。
第六十三条、用工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与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内容予以废止,以最结合最有利实际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内容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规章制度为公司相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简约版,不详之处请参照公司及部门、用工单位较为系统和具体之文件与说明。
第六十五条、公司有权在合适的时候对本规章制度进行增删及修订,并将及时以宣讲或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和职工代表会议,界时涉及到修改的部分则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上述内容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中山市智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编写,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公司。
公司运营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一章 燃气稽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气管理,规范用气行为,维护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打击偷窃燃气等违章行为,强化稽查管理,保证燃气企业安全平稳供气,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落实好“一表一卡”的管理工作。在售气软件系统中将逾期3个月未购气用户设为黑名单,组织安检人员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逐一进行落实。
第三条 对直通、倒拔表字等窃气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应做到:
1、对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气的,由安检人员责令其立即终止盗气行为,并停止供气,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对盗用燃气情节严重的,申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刁蛮用户、拒不整改用户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罚,防止燃气费的流失。
第四条 对未加装防盗封的用户,利用安检期间进行加装。
1、如发现表封有被损坏现象,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反映,并安排人员进行入户检查,以确定该用户是否存在盗气行为。
2、重点对无改管手续,擅自将燃气管线进行改动的燃气用户,尤其是针对那些将燃气管线进行改动的燃气用户,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责令改正。
3、加大对私接热水器、采暖炉用户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整改的用户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坚决杜绝安全隐患。
第五条 对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的用户及单位,向其讲明占压燃气管线的危害性,并通过法律宣传做通违占户的思想工作,争取其主动自行拆除占压建筑物,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输气。
第六条 注重对公服及工业用户的稽查检查,对重点用户的燃气使用情况做到及时掌握。
第七条 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 入户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对民用户每年进行至少两次的入户安全检查,检查时员工要统一着装,佩戴公司工作牌。
第二条 确认燃气用户设备有无人为碰撞、损坏。如发现人为或故意损坏情况,应礼貌提醒用户,注意保护有关设备,同时耐心地对用户进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 检查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它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对存在的问题向用户提出整改意见并帮助和监督其整改完善。
第四条 检查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要求,设备性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对不能满足安装和使用要求的设备,必须向用户讲明原因,提出建议。
第五条 检查有无燃气泄漏、灶前压力和气表运行是否正常。 第六条 对用户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帮助,应提供相应帮助。
第七条 检查合格后,请用户签字确认,当次未能入户检查的用户要详细说明原因。
第八条 凡是进行年检和日常维修结束后,应随时填写“用户使用证”的相关内容及检查记录。
第九条 妥善保管各种检查记录,以备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查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章 入户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运营人员的服务质量,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戴工作卡。
第三条 对待用户要主动热情、文明礼貌。
第四条 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宗旨。
第五条 工作应坚持利民、便民原则。
第六条 不准擅自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七条 不准向用户暗示或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准向用户索取或非法收授财物。
第八条 未经审批不得私自为用户安装和改装燃气设施。
第九条 不准要求用户为其提供劳力、运输工具及其它形式的便利。
第十条 对待用户的询问要耐心解答,不准用粗暴的语言对待用户,不得与用户发生争吵,要主动向用户讲解燃气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 安装期间严格遵守施工纪律,不能接受用户饮料、水果、食品、烟酒等各种招待;禁止擅自动用用户物品,损坏用户物品照价赔偿;尊重用户,尽量避免影响用户的日常生活;安装期间,除安装地点外禁止在其他地方逗留。
第十二条 安装完毕将污染的墙面、地面打扫干净,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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