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规章制度

时间:2023-12-07 13:00:0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

  现如今,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安全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1

  一、工作总目标

  学习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发的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及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律,建立领导在教师之间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健全班主任与副班主任之间的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目标工作,责任书,做到各项到位,责任到位。经常向家长、学生(工厂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要以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和防中毒、防传染病、防盗窃、防爆炸、防侵害、防突发性事故为重点,加强法制教育。自防自救教育与防火防灾教育,食品卫生与健康教育等,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提前消除事故隐患,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

  二、具体工作和措施

  要定期分析学校的事故隐患,加强研究,即时处理有关问题,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1、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有关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各项部门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坚持“一日三讲”制、“一日三查”制,加强学校封闭式管理。加强值班、值日教师的管理。

  2、要定期对实验室、仪器室等易然、易爆物品进行全面检查,以及电教室、各班级、办公室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安全管理。

  3、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和以外事故的发生(1—3年级禁止骑自行车,违反规定结果自负),1—3年级学生放学回家时应在班主任带领下学生排队出大门,以及指定接送地点。

  4、加强上课安全,完善其制度。特别是加强体育课(课外活动)教师的安全上课意识,不许随意提前上下课,课内不准离开岗位。

  5、要加强学值班,值宿工作,强化值班人员们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值班、值宿工作制度,严禁社会闲朵人员随意进入学校、班级。(值班教员保证一天5次以上巡学校任务,并及时记录出入人员,值宿人员2人,保证晚上下班2小时的轮流巡管理)。

  6、后勤人员要加强校园校舍安全检查(电水、暖气、体育设施等),严格把好维修校舍确保校舍维修的质量,全面消除和杜绝学校危房。

  7、全体教师要重视食品卫生工作,有人专管。坚持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把食品、药品质量关,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课间餐、营养午餐食品,不容许过期,变质食品进入校园,防止食物、药物中毒和传染病和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的发生。

  8、学校少先队要积极配合学校值班、值日教师和公安、综合治理部门,搞好学校治安工作打击各类扰乱学校秩序的犯罪活动和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工作,积极参与封闭式管理活动。并且利用校园媒体宣传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9、严格执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凡是组织学生到外地参赛或集会、娱乐活动、野游、社会实践活动、考察等活动的必须经校长批准,并制定有关安全防范措施,做到组织管理无疏漏。(必须一名以上校级领导负责)

  10、贯彻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加强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的安全管理,有专人负责,坚决杜绝不良信息处理和发送以及上网下载等问题发生,净化校园网络环境。

  三、领导机构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全面管理

  副组长:**(工会主席)主管安全

  成员:**(食品、卫生安全)**(学生安全)*(设施安全)各教研组组长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2

  一、教师笔记本电脑和多媒体设备使用管理

  1、教师笔记本电脑在借用期内不得随意改动计算机上的软件设置,更不能私自更改笔记本电脑的硬件配置。

  2、教师在借用期内人为造成笔记本电脑损坏,修理费用自负。教师在借用期内造成笔记本电脑遗失,按笔记本电脑原价扣除年使用期限的基础上理赔。

  3、学校教师配备的电脑和多媒体设备只提供给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使用,以及教师在学习相关计算机操作时使用,严禁上班时间玩游戏、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教师在使用其它多媒体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来操作,一切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设备损坏,后果自负。

  二、软件及网络资源使用的管理

  1、如因个人使用不当感染病毒造成该机系统瘫痪,由使用者个人负责。

  2、学校计算机的IP地址由信息中心统一分配,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3、教师可以将教学进度,电子教案以及课件等通过ftp上传到学校公网,供其他老师借鉴。信息中心对教师使用信息技术设备情况、以及制作课件的件数进行登记,到学期结束时汇总给教导处,教导处到年终进行汇总评比。

  4、教师应科学、正确、规范、健康地使用学校网络资源,不得违反《学校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访问黄色、反动的网页或带有黄色、反动内容的网站,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校园网运用管理

  1、任何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在学校留言板及论坛发表无用或不健康的信息。

  2、信息技术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网站的建设与管理,系统构思、设计网站的架构,配合各部门及时、准确地将学校重大工作(活动)在网上公布,为师生提供校园信息。

  3、网站中属于部门管理的.栏目,网站内容应做到常换常新。

  4、学校的各种公告和通知均在网上发布,看到公告和通知的老师有义务将公告和通知告知其他老师,对于仅限学校内部传达的公告和通知,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对外发布。

  四、计算机教室及多媒体教室使用管理

  1、教室使用者,使用前应认真阅读各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和控制台操作说明;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如有问题,及时通知学校信息中心管理人员处理。

  2、使用时,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时刻注意仪器设备运转情况,一旦有故障,应立即报告信息中心处理,并详细说明出现故障的原因;若当时不报告,事后发现时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3、未经同意,不准擅自改动仪器设备的连接线,不准擅自移动或拆卸任何仪器设备,不准擅自把仪器设备拿出室外使用。

  4、保持多媒体教室环境卫生,人人有责,不得随地抛弃废物,不得吸烟或吃零食。

  5、注意上课纪律,不得大声喧哗,学生必须按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座。

  6、使用结束,应按操作程序关闭电源,整理好仪器设备。

  7、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如需使用多功能厅、拍照、摄像等设备时,至少提前一天到教导处提出申请,凭教导处意见到信息中心办理登记,由信息中心安排处理。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3

  为规范餐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蝇、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保证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运转正常。

  二、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做好台面调料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餐巾、餐饮具等。

  三、摆台后或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四、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餐具。

  五、食品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六、当发现或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七、备餐柜内不得放置与开餐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台面、地面等的清扫整理工作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4

  学校安全管理员职责

  一、交通安全管理员职责

  1、热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全心全意为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服务。

  2、具有交通安全的一般法律法规知识。

  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做好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4、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5、做好学生周末班车乘车管理,督促学生班车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载、超速,酒后驾车等。

  6、不断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努力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员职责

  1、热心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饮食卫生管理的一般知识。

  2、协助学校领导建立健全切合本校实际的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3、做好学校食堂、小卖部安全保卫工作。

  4、加强学校食堂和小卖部食品卫生管理,把好从事食品工作人员进校关,实行进校准入、进货索票制度。确保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健康知识培训证的持证率达100%。

  5、督促学校后勤加强学生营养餐管理。

  6、监督学校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工作,指导学生良好卫生习惯的养成。

  7、主动取得卫生部门的配合,做好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防治工作。

  三、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员职责

  1、热心饮用水管理工作,具有饮用水管理的基本常识,熟悉学校饮用水源及其全程管理方式。

  2、定期送检饮用水,对不符合标准的指标,提出整改方案。

  3、经常性地对饮用水源进行检查,发现水源受污染或水质恶化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4、不定期地对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做好饮用水的净化管理。

  5、督促学校后勤人员为师生提供充足的开水。

  四、住校生安全管理员职责

  1、热心住校生管理工作,富有爱心和童心,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住校生管理工作服务。

  2、善于住校生管理工作研究,具有住校生管理工作的一般知识和能力。

  3、协助学校领导制订切合学校实际的住校生寝室、课间、就餐等管理制度。

  4、定期地组织召开住校生管理人员会议,及时反馈学生生活信息。

  5、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关注学生的衣着、餐饮和课余活动

  6、协助值周(日)教师维护好学生课间生活秩序,做好学生就餐、就寝等管理工作。

  五、安全保卫管理员职责

  1、热心安全保卫工作,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全心全意为安全保卫工作服务。

  2、具有安全保卫工作一般法律法规知识。

  3、明确校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校外安全保卫工作的现状,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4、定期排查、分析影响学校稳定的因素,对有可能引发学校纠纷的人和事要有记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

  5、学校有值班室的要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轮流值班的要做好班际间的衔接;无值班室的,值周(日)教师承担门卫任务,节假日、双休日有人值班。

  6、对外来人员要进行登记,对嫌疑人员要跟踪,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六、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

  1、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消防管理的一般知识,了解学校消防管理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2、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各项消防法规,学习、掌握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3、经常性开展校内防火安全检查,加强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物品的日常监管。及时消除各类火险隐患。在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要加强巡逻严防火灾发生。

  4、根据实际需要,向校长作出需购置、配备消防器材的建议,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保证消防设备完好有效。

  5、根据本校特点,利用各种形式向教职工、学生传授、普及消防知识。

  6、制订灭火和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练)。

  7、一旦火灾发生,应迅速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积极组织灭火,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七、校舍安全管理员职责

  1、热心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校舍管理的一般知识和能力,了解校舍管理的基本内容。

  2、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3、负责学校范围内的建设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4、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

  5、严格校舍管理程序,对校舍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及时向校长汇报并报校舍办进行检测、排除。

  6、有基建项目时,要及时做好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向施工单位提出隔离方案并督促实施,确保师生及工地安全。

  7、汛期(台风)到来之前,要对本校的校舍安全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校长汇报。

  校园安全卫生管理员职责

  1、依照学校正常作息时间表,每天提前20分钟上班,推后20分钟下班,中午在校进餐,坚持履行职责。

  2、负责校内三处校门的管理,平时上锁,为来访及进出人员开门,建立来访人员登记,西校门要随叫随开,随开随锁。

  3、平时工作除保洁外,一般坚守在一楼小办公室或厅里,不得随意离开校园,若离开,不论时间长短,须向总务主任报告并请人顶班。

  4、负责校内的清洁卫生保洁工作,任何时间都要做到校园内(含楼梯、走廊)不见纸屑、垃圾袋、果皮、烟头及大面积渣滓等有碍观瞻的东西。要组织发动好各责任班级共同管理、保洁。

  5、负责维持校园内正常的治安秩序,未经允许的机动车辆、拾荒人员、推销人员、酗酒、泼皮人员及家禽宠物均不得进入校园,对学生之间的斗殴,可疑人员的闯入要及时制止、报告。

  6、中午家长送餐时间要负责维持西校门处及教学楼的秩序,防止学生出校门、家长伤害学生、外来人员盗窃学校财物等情况发生。

  7、放学时要敞开校门,并催促学生离校回家,不允许走读学生在校逗留。负责搭车学生的催促放学工作,对各班的搭车学生要建立台帐,在规定时间里到各班提醒搭车学生放学赶车。

  8、负责学生上学时如今并指导学生干部的校门晨检迎接工作,负责放学时在校门适当位置放置并收取放学交通提示牌。

  9、认真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10、负责学校报刊杂志的分发征订工作。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5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我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后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带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中心校及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学校值班领导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学校进行汇报,以便学校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校长或上级进行全面汇报。

  说明:

  (1)、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2)、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立足于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且在第一时间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工作,根据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处理安全事故,要按学校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乡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学校应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主动参与组织抢险救助工作。

  2、凡发生师生有死亡,或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电告市教育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状况。

  3、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由在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担任指挥,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抢险组、抢救伤员组,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以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校长室。学校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调查。

  5、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学校要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并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监控,从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6、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合同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校长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校长空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处理结果备案归挡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告。

  7、对安全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6

  为了维护校园的秩序和稳定,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真正把学校安全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经研究决定,建立学校安全巡查制度。

  一、工作纪律

  1、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坚守工作岗位。坚持24小时巡查护校,重点时间加强巡查,重要部位认真检查,闲杂人员注意盘查,安全隐患坚决排查,加强巡逻密度和次数,确保校园安全。

  2、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自脱离岗位,每日上晚自习时到治安室到,值班时间保证通讯工具畅通,一呼即到,不拖拉,不推诿。

  3、值班领导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安全巡查情况记录,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4、值班人员禁止酗酒后上岗或在工作中酗酒,值班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便迅速准确地处理突发事件。

  5、值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做到遵纪守法,文明执勤,对校园重点场所勤巡勤查。

  二、工作任务

  1、对校园巡查,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危险游戏活动、防打架斗殴工作,确保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保管室和学生宿舍等重点部位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报告,消除隐患。

  2、学生宿舍关灯后,要巡查学生宿舍,检查学生就寝人数和就寝安全,发现学生违背就寝管理制度和不安全行为,要和宿舍管理人员一起制止。

  3、值班人员应加强校园巡查,对校园实施有效的监控,加强学生上课、自习纪律管理,发生治安事件要及时制止和报告,并积极主动处理。

  4、在校园内发现可疑人员要积极主动盘问,核实身份。

  5、护校人员应熟记各类报警电话号码,一旦发生情况及时报警。

  6、要根据违纪违法分子的特点,确定巡查时间路线和守候地点,以便及时发现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

  7、发生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时间赶到现场,及时、果断地处理,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告。

  8、严格执行区教育局的“一日四查”工作要求,并且要有详细的记录。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7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

  二、保持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按规定处理废弃食用油脂。

  三、食品来源清楚。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向供应商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产品《检验合格证》和相关票据等资料,并建立台帐存查。

  四、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做好防蝇、防鼠和保温等措施,确保食品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不洁物品。

  五、不加工来源不明、掺假掺杂、腐败变质的食品,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

  六、食品烹制、加工过程中,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食品烹制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无毒、无害。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

  八、所有从业人员保持个人清洁。烹制、加工、销售食品前先将手洗净、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专用用具。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九、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岗位操作技能和规范学习培训,增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8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或相关卫生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第八条 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处分种类

  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9

  为了有效的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使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1、班主任是该班学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始终坚持出勤报告制、低年级家长护送制、家长联系制、每天清点2次人数,如有同学逃学要及时联系家长,否则扣2元∕次。

  2、开学初,要特别对插班生重点进行家访,千方百计动员学生投保,如学生不愿投保,必须要家长签责任状。

  3、校内食堂要与董事会签定卫生责任状,教育动员学生自带茶水,不买三无食品,不喝生水。

  4、搞好室内外卫生,认真检查,发现学生生病要及时和家长联系或送医院。

  5、班主任每天放学均要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学生要把书包放回家才能做别的`事情。

  6、教育学生严禁打架、相骂、乱摸电开关、在栏杆内打闹追逐,远离毒品,不要吸烟,不要和外来人员交谈,不偷扒,不诈骗。

  7、政教、保安必须每天及时到岗到位,管好学生室外活动,遇到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班主任。

  8、班上配备学生安全员,定期进行安全评比。

  9、严禁任课老师殴打、体罚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制止一切可疑人员来教室带走学生。在课堂上发生安全事故,则由任课老师负责。

  10、体育课必须上下课两次清点人数,注意上课安全,实验操作老师更要注意安全。

  11、放学后班主任必须等学生全部离校后放可离校,教育学生关窗、熄灯、上锁。否则每次扣币2元。

  12、安全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务必常抓不懈,因违反制度导致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将追究有关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3、学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时,可拨打110或学校电话。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10

  1、熟悉值勤岗位区域内的地形、地物,了解值勤岗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分布和使用,掌握报警方法。

  2、掌握保安业务知识,熟悉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严守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爱护通讯器材和物防设备。维护值勤岗位区域内的正常秩序、疏导交通。

  4、及时发现值勤岗位区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并上报。

  5、果断处理值勤中发现的问题,发现可疑人、事、物或其他治安信息,应及时盘查或监控,并上报保卫主任或相关领导。必要时,启动报警器或向110报警。

  6、制止师生各种不安全或易造成伤害的'行为,发生违章或不服从管理者,应婉言劝阻并妥善处理,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保卫主任解决。

  7、遇有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应迅速扑救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保卫主任。

  8、建立执勤巡逻和交接班记录台账,做好每日值勤问题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要求清楚、准确、属实。

  9、按时参加保安人员工作例会和相关业务培训,认真听讲并做好记录。

  10、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上报保卫主任,不得擅作主张或隐瞒不报。

  11、在不妨碍保安日常工作的前提下,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12、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11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安全管理,特制定学校安全例会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第一周星期一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每次安全例会由校长或学校安全负责人主持,全体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如有必要也可请学校重点部位负责人参加,也可扩大到全体教职工。

  三、安全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

  2.听取学校各部门安全工作汇报;

  3.分析学校安全形势;

  4.安排部署近期学校安全工作;

  5.听取各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研究疾病预防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等问题。

  四、每次安全例会研究的有关事项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贯彻落实。

  五、安全例会不能流于形式,要切实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六、每次安全例会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入学校安全档案。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12

  1、工作机制:

  (1)建立校长为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的交通安全宣传组织,落实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

  (2)依法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落实教育课时,注重新学期开学及寒暑假前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3)学校应聘请交通民警或指定教职员工担任学校交通安全法制辅导员,指导学生和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定期向学校通报学生交通违法情况的制度,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

  2、硬件设施:

  (1)学校的宣传栏(橱窗)或黑板报内设立交通安全宣传园地,创造条件设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室,将交通安全知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

  (2)校园内学生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3)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人行横道线或人行横道信号灯,周边道路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完善齐全。

  3、宣传教育:

  (1)学校结合交通法规的.普及,针对学生特点,每学期开展了交通安全法制课、知识答题、演讲、辩论、绘画、文艺表演、播放宣传光盘、自行车交通事故现场再现说法,争当“小交通安全宣传员”等多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一次。

  (2)建立学校责任民警联系点制度,每学期到校宣传次数不少于2次,配合学校对校车驾驶员宣传教育,无使用无牌证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

  (3)建立宣传活动台帐,开展活动的文字、图片或影视资料分类齐全。

  4、宣传教育率:

  (1)学校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到100%。

  (2)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常识抽查知晓率90%以上。

  5、交通事故:

  学校学生及所属驾驶人无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死亡事故。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13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市教委和区教育局关于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指标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的校园安全工作,有效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订学校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学校与各部门鉴定安全责任书制度如下:

  1、原则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四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项会议。由学校分管安全领导组织召集。记录完整。

  2、学校在校组长、行政及校务委员会会议上经常性提醒督促学校各部门进行安全防范,布置落实上级和学校相关安全工作。

  3、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采取逐级鉴订的形式。每学年初,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人与学校安全分管领导鉴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4、学校安全工作分管领导与学校后勤负责人及各年级组长鉴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5、后勤负责人与学校食堂负责人和门卫负责人鉴订责任书;年级组长与各班主任鉴订责任书。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14

  1、教职工应关心、爱护学生,认真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安全职责,贯彻落实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依法治“安”的法制观念,熟悉有关安全法规,熟悉《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处理办法》及学校各类安全规程,掌握安全教育的方法,自觉提高分析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在紧急状况下组织学生避险的应急能力。

  2、教职工不准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讽刺、挖苦、侮辱人格的行为。

  3、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准时到岗,按时到岗,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值日人员加强巡查,维持校园秩序,晚晚上必须清查寄宿生就寝学生人数,无安全问题方可离岗。

  4、教职工应严格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制度和课堂常规,认真做好课堂的点名工作,严格把好课堂的请假关。上课期间如学生离开教室而造成安全事故,课堂管理者负直接责任。

  5、教职工对有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如学生的违规行为、学生受外来人员侵害应及时告诫或者制止。如发生事故,师生员工应当积极救护,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若视而不见或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有关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造成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6、教职工在指导实验、实训、实践活动、指导技能训练时一定要牢记安全责任,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使学生明确有关安全的`注意事项,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7、教职工要爱护学校的一切设施,下班后办公室值日老师(或最后离开办公室的老师)要关闭一切电器的电源,检查办公室的安全隐患,关好门窗。教室由班主任落实放学后的安全检查工作。教职工应关心学校的设施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总务处报告。

  8、教职工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集体活动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事先要拟定活动计划。学生在参加校外活动前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参加教职工分解好安全责任。活动中参与教职工要根据所承担的安全责任教育、管理、保护好学生,明确职责、坚守岗位、互相配合、避免疏漏。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15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危及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的山体、水流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告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等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新建中小学校的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治地质灾害。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安全有危害的项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七)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和自救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四)对所选择的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服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五)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和校内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七)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并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

  (八)对因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教职员工,应当及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

  (九)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及其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十一)建立学校门卫管理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由专职保安或者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人员,对进入学校区域的来访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

  (十二)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十三)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十四)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

  (十五)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

  (十六)改变放学时间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十七)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十八)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科目、形式、课时、教员、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实习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以及其他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学校举办者以外的单位、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协助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二十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

  (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学生提供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二十七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情况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部门。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学校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依法落实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或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讼。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等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调解时可以邀请其他学生家长、法律专家、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听取他们的建议、意见。

  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讼。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的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向其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

  第五章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赔偿。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

  第三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

  当政府举办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禁止将校方责任保险费用向学生摊派。

  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经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二)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五)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的;

  (六)拒绝、阻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

  (二)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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